国家赔偿案引入听证还不够
2004-04-01 16:14:01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康劲
对于被无辜羁押438天的南京市民戴某来说,他是幸运的,因为他在申请国家赔偿时,南京市中院赔偿委员会首次公开举行了听证,让他有机会充分说明自己的理由。3月25日《现代快报》在报道此事时说:这在南京市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其实,何止在南京,即便在全国其他地方法院,此举都还没有过。此案对于目前依然还普遍存在的不透明的书面审理的赔偿方式来说,的确是迈出了可喜一步。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仅仅有听证制度还远远不够。
从立法精神上来讲,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坚持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基本法律原则,但在给予受害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赔偿时又强调了一条使其得到救济的保障标准。这种救济式的国家赔偿制度,沿袭的是建国初期计划经济时代的思路,重视的是人的单位属性,基本上没有意识到人的经济属性。尽管自从1996年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这8年来,该法对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在实际操作当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完成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在“保障和尊重人权”和“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后,我们再来重新审视这种救济式的国家赔偿原则,就会感觉很不公平。比如类似于像陕西“处女嫖娼案”受害者的麻旦旦,历尽波折,最终得到的赔偿金竟然只有74.66元的事件,更加使人感到,国家赔偿制度必须回归“赔偿”的本意,纠正“救济”原则造成的不公,真正达到使所有因错拘、错捕、错判和刑讯逼供等遭受精神和身体双重创伤的公民,能充分得到合法、合理的经济赔偿和安抚的目的。
由于目前大量存在违法确认难、申诉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和赔偿标准低的“五难一低”现象,造成了许多应当赔偿的案件进入不了国家赔偿程序,许多当事人无奈主动放弃赔偿申请的怪现象,为此,法学界对于国家赔偿法进行修订的呼声一直就很高。但是,由于涉及的问题广博而复杂,经济标准又有差异性并总处于一种动态之中,具体条款增删难以尽如人意,所以,从2001年以来,修订呼声虽高,但始终未能见之行动。
理智的看,要等待一部内容翔实、条款准确,又放之各地皆准的新国家赔偿法出台,显然会有较大的难度。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家在国家赔偿立法中,都只是规定了寥寥数语,而绝大部分实务操作问题都留待法院去解决,这往往正是判例法在国家赔偿领域经久不衰的原因所在。一位专家曾经指出:对于国家赔偿立法和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法律皱折,需要法院通过判例法去烫平,而不是一味地等待立法机关事无巨细的、一劳永逸的解决”。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也说过:“如果现有的法律暴露了缺点,法官们不能叉起手来责备起草人,他必须开始完成找出国家意图的建设性任务……”。
众所周知,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国家赔偿案件要公开审理,因此南京突破禁区率先引入听证制度,这很了不起,但也应再更进一步。比如可以针对赔偿标准问题,在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经济状况的基础上引入社会各方的专家进行更开放的赔偿标准论证,通过媒体和社会对审理、执行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使申请人在精神和身体获得双重侵权后,得到经济水平相当的安抚,而不是救济。继而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积累有益经验,从这个意义上说,南京的这起国家赔偿案确实很值得期待。
其实,何止在南京,即便在全国其他地方法院,此举都还没有过。此案对于目前依然还普遍存在的不透明的书面审理的赔偿方式来说,的确是迈出了可喜一步。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仅仅有听证制度还远远不够。
从立法精神上来讲,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坚持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基本法律原则,但在给予受害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赔偿时又强调了一条使其得到救济的保障标准。这种救济式的国家赔偿制度,沿袭的是建国初期计划经济时代的思路,重视的是人的单位属性,基本上没有意识到人的经济属性。尽管自从1996年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这8年来,该法对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在实际操作当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完成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在“保障和尊重人权”和“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后,我们再来重新审视这种救济式的国家赔偿原则,就会感觉很不公平。比如类似于像陕西“处女嫖娼案”受害者的麻旦旦,历尽波折,最终得到的赔偿金竟然只有74.66元的事件,更加使人感到,国家赔偿制度必须回归“赔偿”的本意,纠正“救济”原则造成的不公,真正达到使所有因错拘、错捕、错判和刑讯逼供等遭受精神和身体双重创伤的公民,能充分得到合法、合理的经济赔偿和安抚的目的。
由于目前大量存在违法确认难、申诉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和赔偿标准低的“五难一低”现象,造成了许多应当赔偿的案件进入不了国家赔偿程序,许多当事人无奈主动放弃赔偿申请的怪现象,为此,法学界对于国家赔偿法进行修订的呼声一直就很高。但是,由于涉及的问题广博而复杂,经济标准又有差异性并总处于一种动态之中,具体条款增删难以尽如人意,所以,从2001年以来,修订呼声虽高,但始终未能见之行动。
理智的看,要等待一部内容翔实、条款准确,又放之各地皆准的新国家赔偿法出台,显然会有较大的难度。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家在国家赔偿立法中,都只是规定了寥寥数语,而绝大部分实务操作问题都留待法院去解决,这往往正是判例法在国家赔偿领域经久不衰的原因所在。一位专家曾经指出:对于国家赔偿立法和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法律皱折,需要法院通过判例法去烫平,而不是一味地等待立法机关事无巨细的、一劳永逸的解决”。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也说过:“如果现有的法律暴露了缺点,法官们不能叉起手来责备起草人,他必须开始完成找出国家意图的建设性任务……”。
众所周知,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国家赔偿案件要公开审理,因此南京突破禁区率先引入听证制度,这很了不起,但也应再更进一步。比如可以针对赔偿标准问题,在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经济状况的基础上引入社会各方的专家进行更开放的赔偿标准论证,通过媒体和社会对审理、执行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使申请人在精神和身体获得双重侵权后,得到经济水平相当的安抚,而不是救济。继而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积累有益经验,从这个意义上说,南京的这起国家赔偿案确实很值得期待。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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