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偷窃企业核心技术的被告被判刑
2004-03-31 17:31:46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何广怀
偷窃超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油品添加剂核心技术并仿制其产品牟利的4名被告,日前被深圳市盐田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款。4被告同时还被判共同向受害人赔偿经济损失619万余元。
4名被告原来都和超美公司有密切联系,其中桂季生是公司的翻译和技术助理,公司所有的技术核心资料和原料名称都是由他翻译和转述的;王卫东、莫思远、孟繁良则分别是公司产品的主要代理销售商--海南南鸿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王卫东于2002年2月28日被委任为超美公司的副总经理,一到任便借口搞审计,让桂、莫、孟参与,调阅了公司所有的核心技术资料,很快把产品配方、原料采购地、生产流程工艺等商业秘密弄到了手。不到20天后,还未等审计完成,王、桂等人即先后不辞而别。原来他们利用窃取得来的商业秘密迅速在深圳另组了公司和工厂,生产及销售同超美公司一样的油品添加剂产品,并卖给北京市场同样的用户。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已向市场投放了近700吨的仿制产品。
深圳超美公司掌握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工商、公安等部门举报。2003年10月,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正式立案,王卫东等人设立的公司及其产品被查封,其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4万余元,港币100余万元被冻结,4名被告也于同年11月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经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王卫东等人仿制的产品中含有深圳超美公司产品生产配方中起码有两种以上同类核心原料,在现有公开资料中未见公开,是非公知技术信息。
盐田区法院的判决书指出,王卫东等四名被告人使用超美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和销售超美公司的同类产品,对超美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王卫东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莫思远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孟繁良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桂季生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4名被告原来都和超美公司有密切联系,其中桂季生是公司的翻译和技术助理,公司所有的技术核心资料和原料名称都是由他翻译和转述的;王卫东、莫思远、孟繁良则分别是公司产品的主要代理销售商--海南南鸿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王卫东于2002年2月28日被委任为超美公司的副总经理,一到任便借口搞审计,让桂、莫、孟参与,调阅了公司所有的核心技术资料,很快把产品配方、原料采购地、生产流程工艺等商业秘密弄到了手。不到20天后,还未等审计完成,王、桂等人即先后不辞而别。原来他们利用窃取得来的商业秘密迅速在深圳另组了公司和工厂,生产及销售同超美公司一样的油品添加剂产品,并卖给北京市场同样的用户。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已向市场投放了近700吨的仿制产品。
深圳超美公司掌握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工商、公安等部门举报。2003年10月,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正式立案,王卫东等人设立的公司及其产品被查封,其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4万余元,港币100余万元被冻结,4名被告也于同年11月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经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王卫东等人仿制的产品中含有深圳超美公司产品生产配方中起码有两种以上同类核心原料,在现有公开资料中未见公开,是非公知技术信息。
盐田区法院的判决书指出,王卫东等四名被告人使用超美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和销售超美公司的同类产品,对超美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王卫东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莫思远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孟繁良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桂季生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责任编辑:张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