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如何参加行政诉讼
2004-03-25 11:02: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孟凡坤
  当自己的合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提起行政诉讼是最为有效的救济途径,那么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如何参加行政诉讼呢?

  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起诉状。当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害关系时,就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递交起诉状是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前提和基础。起诉状应写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所以诉状中的请求应当全面、具体。提交诉状时还应一并提交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和自己同该行为有利害关系等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认真收集、提交证据,为庭审作好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后原告可以委托1-2名律师、社会团体、自己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如系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或开庭以前提交在行政程序中曾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证据;其它案件应提交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如系行政赔偿案件,还应提交自己的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损害的证据。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提供确切线索,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它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在举证期限界满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的书面申请,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或者庭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在被告举证期满后,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针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各证据有无证明效力及证明效力的大小拟定出初步的质证意见。

  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人民法院重新鉴定;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证据证明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以及质证后认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可申请人民法院重新鉴定。

  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勘验现场,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向法庭申请有关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人民法院决定举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对对方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拿不准的,不要对其证据效力轻易认可。因为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准时参加庭审,庭审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力。

  收到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后,按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自动撤回起诉。

  行政案件的庭审分为法庭审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三个阶段。庭审中要在审判长的指挥下有秩序地发言,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得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后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在案件开始审理时申请该审判人员回避。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庭审查时按照审判长的指挥针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滥用职权等对被告及第三人出示的证据分别质证,发表质证意见。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代理人就证据问题发问,并逐一提交自己的证据于以反驳,申请证人作证。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斟验人、出庭的有关专业人员发问。

  法庭辩论时围绕法庭归纳的案件争议的焦点有理有据地逐一发表自己的意见。法庭辩论分轮进行,中途不可打断对方的发言。

  最后陈述时简明扼要地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及理由。

(作者单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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