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容到体例的重大变革
——曹建明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4-03-11 13:11: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人民法院报记者 李岩峰
  春风骀荡送暖,春水滚滚向东。

  包括修宪在内的诸多议程本已使这次春天的盛会高潮迭起,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又再一次将世人的目光深深吸引。

  代表们评价说,这是一份求真务实的报告,文字简洁凝练,文风朴实无华,尤其令人耳目一新的是,报告从结构到内容,都作了与以往迥然有异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作报告体例进行改革性调整的初衷是什么?报告精练的文字后面有哪些深厚内涵?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

  从报告全国法院的工作,转变为主要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本院工作,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从内容到体例的一次重大变革

  记者:这次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肖扬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的工作报告有一个十分显著的特点,即由过去报告全国法院的工作,转变为以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本院工作为主。有专家指出,这是自1979年恢复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后2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从内容到体例的一次重大变革。实际情况是否这样?

  曹建明:在起草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肖扬院长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是接受监督的一项基本宪法原则。我们一定要尽力履行好宪法赋予的职责,切实把报告写好。”他对这个报告的指导思想、目的要求、具体内容和有关章节的安排讲了详尽的意见。他说:“根据宪法的要求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建议,对今年的工作报告要进行重大改革,使报告成为真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他还要求报告重点要突出,内容要充实,文风要简朴,文字要精练。

  过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主要是报告全国法院的工作。今年我们对报告的体例进行了改革性调整,这就是由主要报告全国法院的工作,转变为主要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工作。这个思路我们已经酝酿几年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实行。近些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都提出建议,希望报告主要讲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工作,不要老是搞“全家福”,老是报告全国各级法院的工作情况。因此,我们经过反复研究,今年下定决心,对报告进行改革。

  实现法律定位的“回归”和“正名”,更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抓好自身建设,从而带动全国法院发展的需要

  记者: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报告自身的工作,更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是否可以称之为法律定位的回归?

  曹建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但是,以往形成的惯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这里有历史方面的原因。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法院系统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监督关系。所以,1950年6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沈钧儒先生,向当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报告的题目是“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应当说符合当时的法院体制。后来,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改为审判监督关系,不再有领导关系,报告题目也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但是报告的内容和体例却没有相应地改变,仍然是报告全国法院工作。

  为什么要打破这个惯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要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工作?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符合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法院对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原则。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至于地方法院的工作,主要由各地法院自行报告,这样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了过去那种大包大揽的做法,有利于更好地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

  二是符合宪法和法律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关系的规定。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据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非建国之初的领导监督关系,“事易时移,变法宜矣”,如果我们仍然是报告全国法院工作,应该说与这种监督关系已经不甚相符。

  作为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还担负着依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职责,同时,为了使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也不可能不涉及地方法院的工作,但工作报告转变角度,主要从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地方法院的工作来讲,职能更加分明,权责也更加清晰。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更好地接受全国人大监督,抓好自身建设的需要。去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转变思路,强调要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最高人民法院的自身建设上来,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表率、示范作用,带动、推进全国法院发展。

  基于以上考虑,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主要讲了七个方面?包括全面履行本院审判职责?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司法解释工作,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法院改革,完善司法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关于2004年工作等内容,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能和工作状况,从某种程度上讲,实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宪法、法律定位的“正名”和“回归”。

  定位“回归”是工作“跨越”的一个前提条件和表现形式,只有回归正位,才更有能力创造性发展

  记者:您刚才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定位的“回归”,我们从肖扬院长的报告中也可以感到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可以说是全面推进,亮点凸显。人民法院无论是从司法理念,还是司法实践,都获得了跨越性发展,您认为“回归”与“跨越”之间,有什么内在联系?

  曹建明:定位的回归,使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有时间、有精力,更多地思考一些司法理念、司法原则等深层次的问题,提高对下级法院的指导水平,加大依法监督力度,同时通过自身的示范作用,带动全国各级法院工作。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理应成为司法水平最高、监督力度最强、廉洁自律最好、协调运转最佳的法院典范,应该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各个方面先行一步。基于这个思路,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着力最重的几项工作,无论是深入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还是切实清理超期羁押,还是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都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实施,再在全国各级法院部署开展。同时,我们加大了审判监督力度,加强了司法解释工作,完善了司法管理体制。实践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定位的回归,对各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非但没有放松,反而得到了加强。因此,可以说定位的“回归”,是工作“跨越”的一个前提条件,一种表现形式,只有回归正位,才更有能力创造性发展。

  立足“民”字,围绕“公”字,扣紧“法”字,突出“新”字,2003年的法院工作,可谓精彩纷呈,亮点凸显

  记者:肖扬院长今年的报告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文字简洁凝练,叙述朴素平实,通篇贯穿着求真务实的要求,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各项工作。能否结合报告的内容简要概括一下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

  曹建明:本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积极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对报告从内容到体例的变革,是非常慎重的。党组专门几次召开会议讨论报告内容,肖扬院长本人也亲自执笔修改十几次,总的来说,这次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最高人民法院去年的主要工作,可以简单用四个字加以概括。

  一是立足一个“民”字。“民”,就是司法为民。“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人民法院的一切行动,必须以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运用到审判工作中,提出了“司法为民”的要求,这是人民法院指导方针的一次创造性发展。

  二是围绕一个“公”字。“公”,就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追求,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基础。没有司法的公正,也就没有社会的公正。因此,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审判要实现公正,监督是为了公正,管理是为了公正,改革还是为了公正。司法为民的实现手段,归根到底还是要通过司法公正。

  三是扣紧一个“法”字。“法”,就是依法履行职责。作为法官,要作宪法和法律的忠实守望者,一定要言不离法,行不离法,一切权力活动都不离法。我们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本身也是依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具体到法院工作,审判监督要依法,司法解释要依法,司法改革要依法,审判具体案件更要依法。在刑事审判方面,我们强调要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在民事审判方面,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行政审判方面,强调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四是突出一个“新”字。“新”,就是不断创新。报告突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工作的几个新亮点:司法为民、司法大检查、清理超期羁押和超审限案件,加强三大管理即审判工作管理、法官队伍管理和司法行政管理等。对2004年工作,也有新思路、新措施、新部署。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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