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行政诉讼的原告
2004-03-11 09:48: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孟凡坤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 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 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是对原告资格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原告身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司法实践,对如何确认原告作一细化。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如被处罚人,行政征收行为中的义务承担人。
二、对行政行为指向的财产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人。如不服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该措施指向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是原告。
三、不服侵犯人身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被侵权人是原告。不服行政机关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的,该相对人作为原告。
四、对侵权(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行为作出行政裁决案件中的被侵权人。被侵权人认为行政机关对侵权人处罚较轻或裁决赔偿数额较低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某公民或组织的通行、通风、采光、排水等权益的,该公民或组织可作为原告。
六、被侵权人要求行政机关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被侵权人可以作为原告。
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涉及其公平竞争权的。如行政机关认为某商店销售的产品质量伪劣或份量不足,对其进行处罚,该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提起诉讼。
八、因为他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而受处罚的,行政机关认定的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可以作为原告。
九、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十、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机关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十一、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十二、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十三、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土地使用权人还包括使用农村土地的乡村企业,在农村土地上建房的村民等。
当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不复存在时应怎么办呢?所以法律还规定了原告资格的转移。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可以起诉。终止有两种情况:一是消灭。如破产、撤销;二是变更。主要有分立和合并两种形式。
(作者单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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