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工作亮点之一
精神的洗礼 境界的比拼
——全国法院“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回眸
2004-03-08 17:08: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人民法院报记者 杜中杰
2003年6月4日,最高法院机关召开“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动员大会。何靖 摄
     “‘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国法院第一次大规模的司法检查活动。”2003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
    在这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屋建瓴地指出:这次大检查,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加强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会议之后,各级法院积极响应,司法大检查在全国迅速推开。
    精心部署:务求见实效
    这次会议对全国的司法大检查进行了有力的动员和扎实的部署。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开展司法大检查,就是要进一步强化“公正与效率”主题意识,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审判与执行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案件裁判不公以及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等问题,严肃查处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的人和事,使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有明显提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这次司法大检查有四个重点:一查司法指导思想是否正确。二查审判作风是否端正。三查审判质量和效率是否得到提高。四查有无违法审判、违纪审判、违法违纪执行和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
    各级法院积极贯彻会议精神,周密安排,下大力气,确保司法大检查落到实处。广大法官积极参与,以饱满的热情,认真查摆问题,积极寻找不足,寻求改进办法。
    北京高院表示:“司法大检查绝不能水过地皮湿,不能打水漂儿。”
    福建高院要求:评查不能讲情面,评查对案不对人,评查人员不能因为案件经办人是自己的下属、同事、朋友而有所偏袒。
    湖北高院提出:高院班子要做到“四个带头”:带头学习,带头加强团结,带头直接办案,带头廉洁自律。
    ……
    司法大检查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很好,希望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抓好这件事,并从大检查中研究从哪些方面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
    为确保实效,10月至12月,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由院长、副院长带队的9个督查组,到各高级人民法院督查指导司法大检查工作,在听取各地法院关于开展司法大检查汇报的同时,向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各省市党委、政府和人大常委会的主要领导,通报了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大检查的情况,并听取了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查摆问题:司法无小事
    7月,西安中院通过当地10余家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征集公告,公开征集西安市两级法院20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制作的逻辑混乱、格式不规范、标点符号及用语存在差错的法律文书。
    此举一出,反响良好。
    当地媒体这样评价:这是深得民心之举。既维护了司法形象,又拉近了与老百姓的距离。
    一位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这是法院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具体行动,是对‘三个代表’的具体实践,这种活动得民心、顺民意,它不仅提高了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透明度,而且增加了全体法官维护法官公平、公正执法形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无故拖延开庭时间、庭审随意打断当事人发言、与当事人进行争论、在言语表情中流露裁判倾向等行为,极易给当事人造成先入为主的不良印象,进而对判决的公正产生怀疑。”这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对近年群众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时发现的。
    对此一位审判员感触最深:有次,庭审时因为和自己熟识的一位律师打了下招呼,结果引起了对方当事人的猜疑和不满。
    “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判断很大程度来自对法官的形象评价。树立法院形象,要从细处着手,从小事抓起。”在司法大检查中,他们深刻地认识到。为此,他们专门制定了《法官文明行为规范》。同时,还专门成立了庭审风纪检查小组,不定期对法官的言行举止进行检查。
    一位当事人感受到了正在发生的细微变化,他说:“大检查开展以来,法官们对自己的言谈举止注意多了,精神状态好多了,开庭准时了。这样的法官,我们放心。”
    在大检查中,最高人民法院注意发挥自身的表率作用,提出要做全国法院的模范,要以“最高”的标准要求法官。
    信访工作历来是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下工夫,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处理人民来信办法》,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群众来信办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对人民来信的“四有”标准,即有登记、有答复回函、有统计分析、有摘报建议,并要求在进一步完善接访工作机制的同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在堵住引发上访问题的源头上下工夫。全国法院进一步加强立案和信访工作,全年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397万余件(人)次,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2万余件(人)次。 
    守护公正:让百姓受益
   “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是人民群众,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也是人民群众”。在司法大检查中,法官们有这样强烈的共识。
    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各级法院对案件实行了大范围的普查和重点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共复查2002年以来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897件;地方各级法院共复查各类案件100万余件,其中,重点案件104930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予以改判,对一批违法违纪的法官进行了严肃查处。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检查中发现,法官内部说情影响公正的事情时有发生。为此,他们决心从整治“说情风”下手,严肃审判风纪,维护司法公正。
    7月2日,徐州中院纪检监察部门对该院一名助审员为律师探询案件审理情况说情,干扰其他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违纪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专门发了通报。同时,还将年初制定的《加强审判纪律十条规定》再次在当地报纸和电视上公布,让全社会知道法院禁止说情。许多法官把报纸的复印件压在办公室的台板上,既作为自己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警示,也作为日后亲朋好友要求为案件说情时的“挡箭牌”。
    徐州市人大代表梁敏说:“现在社会上有的人把打官司说成‘打关系’,针对的就是法院少数‘人情案’。徐州中院的做法,是处于对法官的关心和爱护,给法官创造一个公正办案的环境和氛围。”
    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各级法院注意采取多种措施,发现管理中的漏洞,寻找工作中的不足,着力提高自身的司法水平和审判质量,努力把案件办成铁案,办成让老百姓心服口服的案件。与此同时,努力探索建立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依法、科学、合理地界定公正与效率的评判标准,将大检查中有关案件审判质量的检查内容制度化,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据了解,2003年,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同比提高11个百分点。
    为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加强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各级法院的司法活动。
    “婚姻法的实施,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期待着社会各界对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公布。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有媒体这样评价:“最高法院就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使司法解释更加符合立法的本意,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更加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到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9次公开征求意见。
    弘扬正气:群星映法苑
    这次司法大检查的一个新特点是,在严肃查处问题的同时,注意总结新鲜经验,树立先进典范,弘扬司法正气。
    通过司法大检查,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得到提升,职业道德建设取得新成果,办案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一大批法院模范脱颖而出。
    2003年12月17日,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表彰大会在京举行,授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等40个单位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授予马子荣等64位同志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法院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向全国模范法院和模范法官学习。
    2004年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的“中国法官十杰(2003)”评选活动在京揭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陈印田等10名法官当选。
    他们中既有潜心研究专业知识、善于审判疑案难案的专家型法官,也有长期扎根山区、默默奉献的基层法官;既有勇于创新、不断探索办案新思路的执行法官,也有擅长调解、一心一意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民事法官。可以说,他们充分展现了时代法官的风采。
    此次“中国法官十杰”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由社会各界通过投票选举产生的,是人民群众自己评选出的杰出法官。据统计,此次评选共收到各类选票600多万张,来自全国各地和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
    在河北,一位下岗工人投下了自己宝贵的一票。他说:“我为这些法官们的事迹所感动,是他们唤起我对正义的信任,是他们加深了我对法官这一特殊群体的理解。这一票,实际上是我投给人民法院的。”
    廉政建设是一项常抓不懈的任务,是确保法官队伍纯洁性和战斗力的利器。2003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这份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丰富了司法大检查的内容,使得检查是否有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具有更加明确的法律和制度依据,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此后,又相继出台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法官廉政谈话制度》。这与以前发布实行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构成了人民法院廉政建设的制度体系。
    为进一步做到警钟长鸣,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印发《法院廉政手册》,人手一册。同时,各级法院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严厉惩处滥用审判权、执行权的人和事。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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