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局因扣留法人登记证成被告
2004-02-18 09:31:02
中国法院网讯 (崔秀春) 北京市希望少年足球俱乐部因北京市体育总会、北京市体育局,扣留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而将两个单位告上法庭。2月17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希望少年足球俱乐部诉称,我单位是合法成立,旨在培养青少年足球人才的社会团体法人。自设立起,严格按照《体育法》、《社团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章程守法活动。2001年2月8日,北京市体育总会受北京市体育局委托,以年检为由,要求我单位上交社团法人登记证正、副本。我单位将社团登记证的正副本上交以后,被市体育总会扣留至今未予返还。期间,经多次催要,但未得到任何解释。北京市民政局于2001年7月20日,就通过了我们的年检认证资格。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致使我们无法合法开展活动,不得不停业,由此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委托机关即北京市体育局承担行政责任,确认其扣留我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的行为违法。
被告北京市体育局辩称,根据北京市体育局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1997年联合下发的京体办字[1997]81号文件的精神,北京市体育总会受托行使全市性体育社会团体的申请成立、注销登记的初审和变更登记、年度检查工作。2000年至2001年,北京市体育总会根据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部署,组织了全市体育社会团体的年度审查工作,并对各体育社团进行清理整顿。在整顿中发现,北京市希望少年足球俱乐部存在诸如组织机构长期不健全、违法进行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混乱等多项不符合社团管理及社团章程的严重问题,即要求其整改,但北京市少年希望足球俱乐部拒不整改。另外,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庭审中,双方针对各自的诉辩意见进行了举证和辩论。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原告希望少年足球俱乐部诉称,我单位是合法成立,旨在培养青少年足球人才的社会团体法人。自设立起,严格按照《体育法》、《社团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章程守法活动。2001年2月8日,北京市体育总会受北京市体育局委托,以年检为由,要求我单位上交社团法人登记证正、副本。我单位将社团登记证的正副本上交以后,被市体育总会扣留至今未予返还。期间,经多次催要,但未得到任何解释。北京市民政局于2001年7月20日,就通过了我们的年检认证资格。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致使我们无法合法开展活动,不得不停业,由此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委托机关即北京市体育局承担行政责任,确认其扣留我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的行为违法。
被告北京市体育局辩称,根据北京市体育局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1997年联合下发的京体办字[1997]81号文件的精神,北京市体育总会受托行使全市性体育社会团体的申请成立、注销登记的初审和变更登记、年度检查工作。2000年至2001年,北京市体育总会根据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部署,组织了全市体育社会团体的年度审查工作,并对各体育社团进行清理整顿。在整顿中发现,北京市希望少年足球俱乐部存在诸如组织机构长期不健全、违法进行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混乱等多项不符合社团管理及社团章程的严重问题,即要求其整改,但北京市少年希望足球俱乐部拒不整改。另外,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庭审中,双方针对各自的诉辩意见进行了举证和辩论。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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