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立法建议的报告和回应制度应尽早建立
2004-02-10 09:17:15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辛玉祥
  近年来,开门立法已成大势所趋,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都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集公民建议。但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方注重了公民建议的征集,却还没有建立起公民建议的报告和回应制度。

  实行开门立法,让公民在立什么法、怎样立法方面充分发表意见,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因此,开门立法不是权宜之计,而是立法工作中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不仅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让公民为地方立法积极建言献策,更要珍惜和保护公民的政治热情,认真对待公民提出的建议。否则,开门立法就难免会有“走过场”之嫌,也会挫伤公民提立法建议的积极性。

  认真对待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改变“重征集、轻处理”的现象,要从制度建设入手。

  首先,要建立公民立法建议的报告制度。一是有关工作机构要将征集的公民建议分类整理和认真分析研究,通过编发立法工作简报等形式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供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二是无论在编制立法规划、计划的说明还是对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均应如实报告公民建议的采纳情况。

  其次,要建立公民立法建议的回应制度。公民关注地方立法,积极建言献策,是主人公责任感的具体体现,应该充分予以尊重。公民凡署名提出建议的,无论其建议是否被采纳,都要做到件件有回音。对于提出有研究价值的建议的公民,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如邀请他们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等,让他们了解立法工作进程,进一步发表意见。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完成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后,还应向提出建议的公民寄送立法规划、计划目录和地方性法规单行本,并致函表示感谢,欢迎他们继续关注和支持地方立法工作。对于那些对地方立法颇有见解的公民,有关工作机构还应与其建立起经常联系,以便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主动征求意见。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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