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种类的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内容
2004-02-05 13:48: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晓俭 李曼曼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有根本的区别,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也是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被告提供证据的两项具体内容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个农具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虽然行政诉讼法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行政案件的种类不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举证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所谓被告举证内容是指被告提出证据的内容和运用所提供的证据所证的内容。下面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谈一下被告举证的内容。

  (一)请求撤销之诉与被告举证内容。

  请求撤销之诉是指原告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自己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在该种诉讼中被告举证内容包括: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即事实依据,也就是指按照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予以撤销,因此被告应当举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2、提供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并应说明为什么适用该法律规范而不是适用其他法律规范。

  3、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即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遵守法定形式或者程序的证明材料,另外还应提供法律规定的程序是什么,针对两者进行对照。即:应当提供有关的书证、公告、通知书、送达回证、复议 申请等。例如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行政机关即应向法院提供告知权利通知书附本及送达回证等。

  4、提供证明其职权来源的证据,即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是法定范围内的职权的证据。也就是有效的法律、法规,且该法律、法规对其所行使的职权具有明确的授权。其还应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二)变更之诉与被告的举证内容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司法变更权仅限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变更之诉主要是基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其理由也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因此,在此种类型的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提出能够证明行政处罚公正、合理的证据,证明其行政处罚适度。即提供原告违法行为的情节事实,以及对社会对他人的危害程度,并提供作出出发的法律依据,证明其处罚是在法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以内且公正合理。

  (三)请求作为之诉与被告的举证内容

  请求作为之诉一般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是原告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而行者功能机关不予答复的诉讼。人民法院判定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原因主要是行政机关有法定的职责,原告有合法的申请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因此,在此种类型的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向法院提供其不作为是有正当理由或者法定事由的证据或者证明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履行的职责不是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未按法定形式提出申请等等。

  (四)赔偿之诉与被告的举证内容

  赔偿之诉主要是基于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此类诉讼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没有受损失或者受损失的程度,原告的经济损失是合理的负担,如税收。另外还有原告的过错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不应负担赔偿义务等证据。

  (五)请求确权之诉与被告的举证内容

  请求确权之诉一般是指原告认为自己依法应当享有某项权利,而行政机关不赋予或者不予确认,或者依法已经获得某项权利而行政机关不予确认或者确认给了他人,例如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 和专利权人依法获得的专利权等。因此,在此类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向法院提供原告认为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不符号法律规定或者原告申请获得权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以此来证明原告请求享有或者获得的权利不应当赋予或者确认等等。总之,虽然法律规定了被告举证的内容,但是具体案件的种类不同,被告举证的内容也不尽相同,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诉讼的逐步完善,法律对被告举证的内容规定的会越来越具体、规范。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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