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施行
2004-02-04 16:10:54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黄庭钧 俞丽虹
上海试点多年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本月起征之有“法”:《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于2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国内首次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并首次为个人信用征信定规的政府规章。此前,我国关于“信用”问题仅仅在《民法通则》《票据》等法律中简单提及,尚无一部完整系统的规范社会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
早在1999年,上海就开始对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进行试点。同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人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共同牵头,在上海组建成立了国内首家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2000年6月底初步建成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并出具了我国大陆第一份个人信用报告。当时入库人数达到110万。目前,入库人数已经超过300万。为了规范个人信用征信,保障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信用征信服务,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安全以及正当使用,经过认真调研,去年12月底上海市政府及时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为全市范围内个人信用征信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定下规矩。
根据这个办法,设在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的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涉及银行相关业务的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
这个办法明确指出,征信机构开展个人信用征信要“尊重个人隐私”,不得采集下列个人信息:与个人信用无关的信息;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以及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个人受到歧视的信息;法律、法规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同时规定,征信机构不得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个人信用信息。
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在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征得被征信个人的同意。但是,“在信贷、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鉴证、评估、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记录”;“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以及“已经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无须经征信个人同意即可采集。其中,对社会公众关心的所谓“不良信用信息”,这个办法特别解释为“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款项的信息”,具体拖欠数额,“由市征信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早在1999年,上海就开始对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进行试点。同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人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共同牵头,在上海组建成立了国内首家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2000年6月底初步建成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并出具了我国大陆第一份个人信用报告。当时入库人数达到110万。目前,入库人数已经超过300万。为了规范个人信用征信,保障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信用征信服务,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安全以及正当使用,经过认真调研,去年12月底上海市政府及时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为全市范围内个人信用征信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定下规矩。
根据这个办法,设在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的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涉及银行相关业务的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
这个办法明确指出,征信机构开展个人信用征信要“尊重个人隐私”,不得采集下列个人信息:与个人信用无关的信息;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以及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个人受到歧视的信息;法律、法规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同时规定,征信机构不得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个人信用信息。
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在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征得被征信个人的同意。但是,“在信贷、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鉴证、评估、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记录”;“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以及“已经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无须经征信个人同意即可采集。其中,对社会公众关心的所谓“不良信用信息”,这个办法特别解释为“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款项的信息”,具体拖欠数额,“由市征信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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