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
2004-01-07 16:10: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程德刚 巴光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可见当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时候,能否准确地确定行政诉讼的是个被告是能否最终通过完整的诉讼过程解决行政纠纷的关键。那么怎样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呢?
一、被告的确认
被告须为行政主体。也就是说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代表国家和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被告须为其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主体。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是因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被诉至法院并被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二、被告的法定类型
直接起诉的被告。对于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起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相对人对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被告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三、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队原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四、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认为,这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不服,因此实践中一般把复议机关作为被告。
第五、行政赔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与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以并作为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
三、共同做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行政相对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须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如果行政机关是以共同签署的名义(以公章为准),做出给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如果只有一个机关签署,则无论其他行政机关有无实际参与,都是为签署行政机关单独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签署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四、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被告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获得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组织。这种组织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当行政相对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时,可以以该授权组织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五、受委托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
行政主体将某项法律法规规定有自己享有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形式的行政职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组织代为行使时,行政相对人对受委托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委托机关为被告。
六、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行政相对人对其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法律规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时,作出该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被撤销机关所属人民政府为被告。
七、派出机关及派出机构作被告
派出机关是指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设立的派出组织,主要为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是指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设立的派出组织,主要有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和财政所等。
因为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是代表派出他的人民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因此,行政相对人对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设立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某项行政职权则直接以该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为被告。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一、被告的确认
被告须为行政主体。也就是说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代表国家和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被告须为其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主体。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是因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被诉至法院并被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二、被告的法定类型
直接起诉的被告。对于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起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相对人对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被告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三、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队原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四、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认为,这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不服,因此实践中一般把复议机关作为被告。
第五、行政赔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与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以并作为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
三、共同做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行政相对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须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如果行政机关是以共同签署的名义(以公章为准),做出给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如果只有一个机关签署,则无论其他行政机关有无实际参与,都是为签署行政机关单独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签署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四、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被告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获得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组织。这种组织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当行政相对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时,可以以该授权组织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五、受委托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
行政主体将某项法律法规规定有自己享有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形式的行政职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组织代为行使时,行政相对人对受委托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委托机关为被告。
六、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行政相对人对其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法律规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时,作出该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被撤销机关所属人民政府为被告。
七、派出机关及派出机构作被告
派出机关是指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设立的派出组织,主要为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是指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设立的派出组织,主要有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和财政所等。
因为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是代表派出他的人民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因此,行政相对人对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设立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某项行政职权则直接以该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为被告。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