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不是“面子工程”
2004-01-30 14:36:12 | 来源:中青在线 | 作者:松籽儿
  735天的无罪关押给徐云才留下了一身疾病。徐云才分别向云南省弥勒县公安局、县检察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却得到了“不予受理”的答复。2002年底,云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终于作出赔偿决定:由红河州检察院赔偿徐云才331825.5元。但至今,检察院却一直以财政未拨款为由拒付赔偿金。记者专门到省财政厅了解情况:该省级财政1995年就准备了1000万元的国家赔偿费用,却很少有部门提出赔偿申请,这笔基金的利息到现在都有300多万元了。(1月17日《本安晚报》)。

  一方面是省高院的赔偿决定和已储备多年无人过问的赔偿费用;另一方面却是“不予受理”和“财政未拨款”的冷拒。出现这样视国家赔偿法于不顾、“有钱不掏”的局面,我看只能是“面子”大于“民利”。它像一面镜子,照出至今在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的“官本主义”思想——在某些人员看来,有权者即便有错也不能认错,何况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那样尊严何在?赔偿了就更证明我有错,怎利于我的政绩、升迁?

  实施国家赔偿的宗旨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无辜受害者予以补偿;通过错案追究,警醒自己更加谨慎细致的依法行政,从而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及其产生的祸害,以促进司法公正。可在一些地方官员眼里,国家赔偿倒成了一项有损自己颜面的“面子工程”。殊不知,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可能是赔了一些“面子”和金钱,但赢得的却是明天的廉洁、公正及公民的支持和信任,这个“面子”难道不值得“赔”吗?

  如同一位人大代表所说,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或难以保证绝对不发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国民权利的事件。国家赔偿法的公布实施更是从立法上承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是会犯错误的。错难“躲”,但更关键还在于公民权利在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后,是否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因为这才是真正检验一个国家是否是民主和法治国家,是否“为民谋”的试金石。知错就改不但不会给自己的“面子”抹黑,反而助于“增光”,知错不改却只会被人所唾弃。这是我们的“责任政府”应该明白的道理,更是每一个有着依法行政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牢记的。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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