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过2003,我们一起见证了这一年中国法制的点点滴滴。
回首已逝去的日子,总有些事件让中国法制之路又向前延伸,一步一步,沉重而实在……
由网友推荐,中国法院网和人民网联合评选出的2003年中国十大法制新闻今日推出。
让我们再度共同触摸2003中国法制脉搏!
1、第四次修宪
10月11日至14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并决定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全会认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有利于宪法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12月22日下午三时许,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听取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备受海内外关注的中国修宪由此正式进入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
这是这部国家根本大法二十一年来的第四次修改,是我国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前三次修宪中,总共涉及十七处内容的自我修正,平稳而清晰地划出一条与时俱进的轨迹。在新的形势下,再次提出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非常及时、十分必要的。
2、行政许可法通过
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这是世界上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
这部法律出台,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够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取消不必要的限制,使政府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杜绝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从源头上和制度上治理和预防腐败,同时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在我国将产生深远重大的影响。
3、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
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7月30日出台,10月1日起实施。条例取消了办理婚姻登记须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改由当事人就其婚姻状况作出声明;对检查项目不明确的婚前医学检查未作强制规定;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办法进行了改革,同时简化登记手续。暂行规范规定,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新条例取代了实施近9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取消了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为人们结婚、离婚带来方便。婚姻登记的变化折射出了时代和社会的进步,有关人士认为,“管理”二字的引退,让无数相恋的男女感受到了严肃的法规后面蕴含的浓浓人情味。
4、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大力清理“超期羁押”
2003年,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约而同地大力清理“超期羁押”。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国法院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超审限案件和杜绝刑事案件被告人超期羁押现象工作。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11月25日推出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八项规定,以防止、纠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反弹。 最高人民法院12月1日发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
超期羁押的本质是非法拘禁,是执法者做违法事,以猛药医治执法痼疾,是对公民权利和法律尊严的交代。
5、孙志刚事件与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
2003年3月17日,27岁的孙志刚在广州街头被派出所民警当作“三无人员”收容。3月20日凌晨,身患疾病的孙志刚遭到8名被收容人员的两度殴打,于当日上午休克死亡。惨剧发生后,案件得到迅捷、严肃、公正的处理。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新办法正式施行,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7月22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核实,对确属救助对象者实施生活救助,该办法已于8月1日起执行。各地收容遣送站也更名为救助管理站。
一个27岁的青年由于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而逝去,而他的逝去最终促成了一部实行了21年的国家法规的废止。 “孙志刚”这个名字已成为维权的符号,折射出全社会对依法保障人权和政府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促成了民间维权和政府改革的互相驱动,促进着中国的宪法发展和法制建设。
6、法院工作宗旨——司法为民
今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郑重提出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一向以“直面问题,锐意改革”著称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认为,司法为民进一步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本质特征,与以前提出的“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和抓好审判工作、推进法院改革、加强队伍建设三件大事,共同构成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指导思想,涵括了丰富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原则。之后,最高法院陆续建立和完善信访申诉、司法救助等10项制度,重点施行和制定“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10件司法解释。同时,还推行清理积案统一行动等22项具体举措。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向全社会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并期待社会各界对该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据了解,最高法院在出台重大政策、司法解释之前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活动将作为一项司法为民措施长期做下去。
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口号,它揭示了人民司法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7、公安部推出30条便民利民措施
8月7日,公安部推出30条便民利民措施,大多围绕人们的衣食住行展开,看似很“小”,对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的影响却很大。户籍管理新措施对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再注销户口,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交通管理方面,考取驾照的年龄上限放宽到70周岁,进口车上牌的核查时间缩短到48小时;出入境管理方面,京、沪等地居民可以按需申领护照……
30项措施的推出,涉及公安行政管理的户籍、交通、出入境和消防等方面,每一项措施的落实,都将更加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是全国公安机关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行为、实现执法为民的一项重要举措。
8、《法律援助条例》实施
9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在于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条例》没有规定统一的经济困难受援标准,而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制定。
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始于1996年,是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说明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现了从于法无据向有法可依的转变,实现了从政府社会道义向政府职责的转变。
9、中国严惩贪官
2003年,中国反腐重拳狠狠的砸向贪官。4月23日,山东省政协原副主席、山东省工商联合会原会长潘广田特大受贿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潘广田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扣押于检察机关的赃款和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4月中旬,中央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贵州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刘方仁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月29日,河北省原常务副省长丛福奎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月9日,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8月9日,媒体报道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维高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审查,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撤销其正省级职级待遇; 8月15日,媒体报道浙江省原副省长王钟麓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0月28日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因严重违纪被免职;11月13日,原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李真河北被执行死刑; 12月10日,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济南受审、12月10日,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王雪冰以受贿罪一审被判12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月24日,原广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并追缴其余在案的财物。……一个个贪官的倒下,彰显了中国政府反腐的决心和信心。
2003年,中国反腐工作走向了与国际社会加强合作与协调轨道,9月29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正式生效,12月10日,中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首次在国际层面上建立了预防和打击腐败并加强国际合作的机制,为国际反腐败事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利于促进各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表明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和为此加强国际合作的明确立场。
10、最高法院再审刘涌案
2002年4月17日,刘涌、宋健飞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等多项罪名,终审判决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社会对此议论纷纷,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并对刘涌案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12月18日上午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刘涌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12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判处刘涌死刑。宣判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当日对刘涌执行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