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语境中的文明城市
2003-12-18 16:41:50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于鹏
时下许多城市都提出了建设文明城市的口号,采取了种种措施促进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传统上人们通常认为文明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种情形,二者互为表里。物质文明是具体而实在的,较为容易感受,只要看一下经济发展是否繁荣昌盛,城市公用设施是否日趋完备,环境是否越变越好,就可以得出一个大致的结论。而精神文明则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往往较为抽象,不易把握。因此,有人认为,精神文明全都是务虚的,没有客观的指标可以评价。这种观点殊值商榷。别的且不说,法治状况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有相对客观和科学的评价体系,这个评价体系就是本文所讲的法治语境,表现在普法宣传、行政机关文明执法和公民自觉守法等方面。
我们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成功的典型,如苏州市、张家港市、包头市等,他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文明行政、执政为民、以人为本、责任政府等。但是,实践中也有严重走偏的情况存在,他们所做的一切总离不开“政绩”的印记。如四川省某市拟斥巨资修建138米高的“巫山神女”塑像,受到批评后又要改建近70米高的“神女观光电梯”。浙江省某市公安局和相关政府打着“提高城市品位”的旗号,悍然发布公告,将四年前以4万元天价(实际价格在1000元左右)拍卖的500多辆人力三轮车和证照,悉数收回,仅给予700元左右的“补偿”了事,置当事者的切身利益于不顾,这还不算因打压群众上访而非法采取扣押身份证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在内。这样的政府机关如何坦然接受“人民政府”的光荣称号,建成的将会是什么样的“文明城市”,其品位又当如何?让人不敢想象。这些不理想的情况,尚需进一步改进。
总结他们的经验和教训,在建设文明城市的过程中,笔者认为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
第一,法治语境中的文明是什么?这就是法治文明,要求人们,包括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是本位的而权力是派生的、责任政府的理念,并身体力行。法治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总是与正义和科学正相关,又总是与野蛮无理负相关,总是与开放进步相统一,又总是与封闭落后相抵触。它以特有的人文内涵彰显过去的荣耀,也以独具的自由民主魅力昭示希望的未来。
第二,以人为本中的“人”和执政为民中的“民”是谁?是人民,是千千万万普通百姓,以及他们中间的每一个人,即法律上的公民。
建设文明城市和其他社会进步运动一样,难免会碰到各种利益冲突碰撞的情况,包括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如为营造城市宜人环境而动迁居民,为扩建道路而使附近居民环境噪音增大等。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和碰撞?有的行政机关所秉承的理念是:本政府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所作所为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少数人应该服从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即必须服从本政府的命令。这种理念实质上是把“人民”这个整体人为地割裂开来,人为地把一部分“人民”和另一部分“人民”的利益对立起来,人为地制造矛盾,并站在自认为是“人民”的那部分人的立场上,漠视另一部分“人民”的利益,把他们看作阻挡自己前进的障碍,并强行给他们贴上“落后”、“刁民”的标签,或采取极为严厉和反人道的措施加以打击。试想一下,在一次事件中政府可以把一部分人从“人民”中剥离出来,下一次又可以把另一部分人剥离出来,如此循环往复,那“人民”的范畴将会越来越小,最后萎缩为极小的范畴。或者执政几年下来,本政府辖区内居然没有一个“良民”,目之所及尽皆“刁民”也,也并非是不可能的。如此导致民怨沸腾,上访不断也就不足为怪了。
毫无疑问,根据现代民主和正义理论,民主的实质是多数人的民主,也是对少数人的不民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获得多数人民主的政府或群体,可以毫不在意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当少数人利益因多数人民主而受到损失时,应该获得必要的补偿。少数人的意志虽然处于服从状态,但他们仍然有理由获得尊重。这虽然是退而求其次的做法,仍然是符合正义要求的。
出于这种考虑,建立文明城市实践中,处理多数人与少数人利益冲突问题的正确做法,即符合民主和法治的做法应该是,在确保公共利益(即大多数人利益)的前提下,照顾少数人的利益,给予他们充分的发言权,并对他们所受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这是城市走向文明和进步,应该付出的代价。失去“人民”的信任,哪怕是少数“人民”的信任,也是不应该的,这个代价过于高昂。
第三,文明行政的要求有哪些?主要可以概括为胡锦涛总书记所讲的“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群众利益无小事”,在法治语境中就是依法行政。
我们可以找到一些成功的经验。广州的经验是“依法治市、创新管理”。包头市则认为,“创建文明城市要以人为本,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把创建工作变得实实在在,真正让老百姓从中得到好处。这样创建工作才能有活力,生命力才能长久”,“群众的需要,就是我们的目标”。这是包头市在创建文明城市时的“秘诀”。不管是旧城改造、城市环境等硬件建设,还是法治等软件建设,他们都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如果一个城市,还有许多步履蹒跚的老者和面容憔悴、衣衫褴褛的妇女,因为所谓的城市“创建”和“品位”而上访,那么我以为,这个城市距离文明城市,还有遥远的距离。
我们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成功的典型,如苏州市、张家港市、包头市等,他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文明行政、执政为民、以人为本、责任政府等。但是,实践中也有严重走偏的情况存在,他们所做的一切总离不开“政绩”的印记。如四川省某市拟斥巨资修建138米高的“巫山神女”塑像,受到批评后又要改建近70米高的“神女观光电梯”。浙江省某市公安局和相关政府打着“提高城市品位”的旗号,悍然发布公告,将四年前以4万元天价(实际价格在1000元左右)拍卖的500多辆人力三轮车和证照,悉数收回,仅给予700元左右的“补偿”了事,置当事者的切身利益于不顾,这还不算因打压群众上访而非法采取扣押身份证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在内。这样的政府机关如何坦然接受“人民政府”的光荣称号,建成的将会是什么样的“文明城市”,其品位又当如何?让人不敢想象。这些不理想的情况,尚需进一步改进。
总结他们的经验和教训,在建设文明城市的过程中,笔者认为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
第一,法治语境中的文明是什么?这就是法治文明,要求人们,包括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是本位的而权力是派生的、责任政府的理念,并身体力行。法治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总是与正义和科学正相关,又总是与野蛮无理负相关,总是与开放进步相统一,又总是与封闭落后相抵触。它以特有的人文内涵彰显过去的荣耀,也以独具的自由民主魅力昭示希望的未来。
第二,以人为本中的“人”和执政为民中的“民”是谁?是人民,是千千万万普通百姓,以及他们中间的每一个人,即法律上的公民。
建设文明城市和其他社会进步运动一样,难免会碰到各种利益冲突碰撞的情况,包括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如为营造城市宜人环境而动迁居民,为扩建道路而使附近居民环境噪音增大等。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和碰撞?有的行政机关所秉承的理念是:本政府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所作所为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少数人应该服从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即必须服从本政府的命令。这种理念实质上是把“人民”这个整体人为地割裂开来,人为地把一部分“人民”和另一部分“人民”的利益对立起来,人为地制造矛盾,并站在自认为是“人民”的那部分人的立场上,漠视另一部分“人民”的利益,把他们看作阻挡自己前进的障碍,并强行给他们贴上“落后”、“刁民”的标签,或采取极为严厉和反人道的措施加以打击。试想一下,在一次事件中政府可以把一部分人从“人民”中剥离出来,下一次又可以把另一部分人剥离出来,如此循环往复,那“人民”的范畴将会越来越小,最后萎缩为极小的范畴。或者执政几年下来,本政府辖区内居然没有一个“良民”,目之所及尽皆“刁民”也,也并非是不可能的。如此导致民怨沸腾,上访不断也就不足为怪了。
毫无疑问,根据现代民主和正义理论,民主的实质是多数人的民主,也是对少数人的不民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获得多数人民主的政府或群体,可以毫不在意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当少数人利益因多数人民主而受到损失时,应该获得必要的补偿。少数人的意志虽然处于服从状态,但他们仍然有理由获得尊重。这虽然是退而求其次的做法,仍然是符合正义要求的。
出于这种考虑,建立文明城市实践中,处理多数人与少数人利益冲突问题的正确做法,即符合民主和法治的做法应该是,在确保公共利益(即大多数人利益)的前提下,照顾少数人的利益,给予他们充分的发言权,并对他们所受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这是城市走向文明和进步,应该付出的代价。失去“人民”的信任,哪怕是少数“人民”的信任,也是不应该的,这个代价过于高昂。
第三,文明行政的要求有哪些?主要可以概括为胡锦涛总书记所讲的“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群众利益无小事”,在法治语境中就是依法行政。
我们可以找到一些成功的经验。广州的经验是“依法治市、创新管理”。包头市则认为,“创建文明城市要以人为本,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把创建工作变得实实在在,真正让老百姓从中得到好处。这样创建工作才能有活力,生命力才能长久”,“群众的需要,就是我们的目标”。这是包头市在创建文明城市时的“秘诀”。不管是旧城改造、城市环境等硬件建设,还是法治等软件建设,他们都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如果一个城市,还有许多步履蹒跚的老者和面容憔悴、衣衫褴褛的妇女,因为所谓的城市“创建”和“品位”而上访,那么我以为,这个城市距离文明城市,还有遥远的距离。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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