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踊跃签约 全球合作反腐败
2003-12-17 08:52:08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许宏治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签约高级别政治会议11日在梅里达落下帷幕。在3天会议期间,与会各国踊跃签署了公约。这表明,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于今年10月31日通过的。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公约的诞生反映了国际社会反腐败的强烈要求和坚定决心。
在当今世界上,腐败现象猖獗,已成为许多国家共同关注的一种国际公害。腐败犯罪越来越呈现出有组织、跨国化的趋势。腐败分子犯罪后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移出境,已成为各国有效惩治腐败犯罪的一大障碍。许多国家都日益感到,必须把全球各国的力量普遍调动起来,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现象。因此,在联合国框架内制订一部全球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已是世界各国的共同愿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该公约从酝酿、谈判、起草、通过到签署,经过了世界120多个国家的共同努力,特别是经历了艰苦的谈判过程,方得以出台,可谓来之不易。中国积极参与了公约的谈判和起草工作,为公约的制订提出了许多积极的建议。正如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在梅里达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公约》前发言时所说,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是坚定的,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立场是明确的,中国愿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为促进中国和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为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做贡献。
该公约的内容除序言外共分8章: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其中第三章“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明确规定,可以定罪的腐败行为包括: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影响力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妨害司法等。有关专家指出,《公约》的主体内容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强调在对腐败犯罪有效打击的基础上,坚持多学科、广领域的预防战略;二是反腐败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相互促进;三是坚持各国依法独立开展反腐败的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四是坚持对腐败犯罪行为的打击、预防和对腐败犯罪所得监控、剥夺并重。
《公约》在强调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更强调对腐败犯罪实施综合预防战略。这是《公约》的一项值得重视的基本理念。《公约》对预防腐败的措施作了系统的规定,并要求各缔约国定期评估有关法律文书和行政措施是否能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确立专门的、具有必要独立性和人力物力资源保证的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加强审判、检察人员的廉政,并发挥他们在预防腐败方面的重要作用。
此外,《公约》在建立、完善境外追逃、追赃机制方面提出了针对性措施。《公约》创设了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追回法律机制,规定一国在缴获贪污受贿或非法转移到国外的资产后,应将其返还原所有国。这意味着从腐败行为中获得的利益都将可能被追回。《公约》在坚持有关引渡的基本法律原则、司法惯例的同时,针对腐败犯罪的特点和预防、打击腐败犯罪的实际需要,在引渡的适用、合作方面作了一定的改进和强化,规定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情况下,不应考虑将《公约》规定的犯罪视为政治犯罪。这就大大提高了境外追逃的效能,将对腐败分子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诞生为世界各国的反腐败斗争以及在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了国际法保证,但这并不等于从此以后各国的反腐败斗争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取得胜利。各国批准《公约》后,还须制定相应法规。这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成功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彻底铲除腐败现象,还需要世界各国进行不懈的努力。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于今年10月31日通过的。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公约的诞生反映了国际社会反腐败的强烈要求和坚定决心。
在当今世界上,腐败现象猖獗,已成为许多国家共同关注的一种国际公害。腐败犯罪越来越呈现出有组织、跨国化的趋势。腐败分子犯罪后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移出境,已成为各国有效惩治腐败犯罪的一大障碍。许多国家都日益感到,必须把全球各国的力量普遍调动起来,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现象。因此,在联合国框架内制订一部全球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已是世界各国的共同愿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该公约从酝酿、谈判、起草、通过到签署,经过了世界120多个国家的共同努力,特别是经历了艰苦的谈判过程,方得以出台,可谓来之不易。中国积极参与了公约的谈判和起草工作,为公约的制订提出了许多积极的建议。正如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在梅里达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公约》前发言时所说,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是坚定的,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立场是明确的,中国愿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为促进中国和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为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做贡献。
该公约的内容除序言外共分8章: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其中第三章“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明确规定,可以定罪的腐败行为包括: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影响力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妨害司法等。有关专家指出,《公约》的主体内容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强调在对腐败犯罪有效打击的基础上,坚持多学科、广领域的预防战略;二是反腐败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相互促进;三是坚持各国依法独立开展反腐败的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四是坚持对腐败犯罪行为的打击、预防和对腐败犯罪所得监控、剥夺并重。
《公约》在强调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更强调对腐败犯罪实施综合预防战略。这是《公约》的一项值得重视的基本理念。《公约》对预防腐败的措施作了系统的规定,并要求各缔约国定期评估有关法律文书和行政措施是否能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确立专门的、具有必要独立性和人力物力资源保证的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加强审判、检察人员的廉政,并发挥他们在预防腐败方面的重要作用。
此外,《公约》在建立、完善境外追逃、追赃机制方面提出了针对性措施。《公约》创设了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追回法律机制,规定一国在缴获贪污受贿或非法转移到国外的资产后,应将其返还原所有国。这意味着从腐败行为中获得的利益都将可能被追回。《公约》在坚持有关引渡的基本法律原则、司法惯例的同时,针对腐败犯罪的特点和预防、打击腐败犯罪的实际需要,在引渡的适用、合作方面作了一定的改进和强化,规定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情况下,不应考虑将《公约》规定的犯罪视为政治犯罪。这就大大提高了境外追逃的效能,将对腐败分子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诞生为世界各国的反腐败斗争以及在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了国际法保证,但这并不等于从此以后各国的反腐败斗争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取得胜利。各国批准《公约》后,还须制定相应法规。这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成功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彻底铲除腐败现象,还需要世界各国进行不懈的努力。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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