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罚款”不等于滞纳金
2003-12-04 17:00: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黎朝阳
  人民法院在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时,时常发现有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除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外,还载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是在申请执行的其它文书中,常常将“加处罚款”同滞纳金混用。

  “加处罚款”等于滞纳金吗?的确,两者都不是行政处罚,均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分为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间接强制又可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在相对人不履行作为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强制执行持续不断的金钱给付,迫使相对人履行作为义务的方法。显然,“加处罚款”与滞纳金均具备以上特征,同属执行罚。然而,两者又有区别。

  首先,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依据不同。“加处罚款”是针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滞纳金则适用于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的情形,如不履行税务机关税收征收决定、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等等。

  其次,两者法定比例不同,前者明显高于后者。如“加处罚款”的法定比例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而滞纳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所以,“加处罚款”不等于滞纳金。两者是不同的两个法律语词,不同的法律语词产生不同的法律思维,如果使用法律语词不准确,容易误导我们的法律思维和认识活动。请不要把“加处罚款”与滞纳金随便混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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