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打假案 打假者赢了造假者输了
2003-12-03 17:30:58 | 来源:成都商报 | 作者:唐建光
  “夹江打假案”已有结果:1996年4月9日,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造假者夹江县彩印厂状告打假者省技术监督局败诉,从而使这一历时整整八个月的行政诉讼案告一段落。

  夹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庭,本案审判长杨毅峰宣读了夹江县人民法院(1995)夹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宣布:维持被告四川省技术监督局1995年7月29日作出的(川)技监封字(1995)第1003号技术监督封存通知书,驳回原告夹江县彩印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全场掌声雷动。

  1995年7月29日,省技术监督局在夹江县彩印厂现场查获其擅自印制的大量“彩虹”牌电热灭蚊药片包装盒,并封存了该厂用于制假的库房1间、印刷机3台及大量“彩虹”灭蚊药片包装盒成品、半成品及印板。同时作出了封存通知书。8月8日,夹江县彩印厂向夹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技监局超越职权为由,请求撤销该局作出的封存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申请停止执行封存财产的决定。8月14日,夹江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执行省技监局的封存通知。

  夹江县彩印厂称,自己是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印刷企业,即使违反了印制商标的有关法律规定,也只能由工商机关处理,不属省技监局职权范围。该厂除请求撤销省技监局对印刷机器和库房的封存外,还要求省技监局赔偿因封造成的停工、停产的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判决书中,夹江县法院认为:“被告省技监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发现原告县彩印厂的违法行为,采取了强制措施,虽然其适用的法律有失误,但在庭审中已补正,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省技监局是否越权的问题,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尚不明确,应由有权机关作出解释。在未作出解释之前,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确认被告省技监局在本案中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原告县彩印厂由此而提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诉讼代理人、省技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伍显奎表示:“本次判决有利于打假斗争的开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们感到很满意。”

  省技监局副局长靳东升则称,根据国家颁布的最新规定,省技监局将很快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夹江县彩印厂营业执照。

  据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今日就夹江打假事件引发的另一场官司——夹江县彩印厂及厂主万建华不服省技监局行政处罚案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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