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支付令”引出 上位法与下位法之争
2003-12-01 15:19:58 | 来源:河北工人日报 | 作者:贺耀弘 牛谦平
  魏县总工会申请的“支付令”早在2002年11月中旬就已产生法律效力,但时至今日为何未能执行呢?

  作为魏县历史上的工会第一案,魏县法院从院长到办案法官,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今年4月15日,在法院执行庭的主持下,申请人县总工会与被申请执行人县工商局,召开了一个“特别”听证会。这个听证会之所以特别,就在于县工商局的异议,并不是民事诉讼法通常的执行异议,而是更像一个案件的庭审活动。此后,围绕生效的支付令是不是遇到了法律“空白”这个焦点,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法院无权向政府机关(工商局)签发支付令。根据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该条款中没有规定,政府机关在拖延和拒缴工会经费情形下,工会组织可以申请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基层工会要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由此,《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虽然做出规定,但与上位法《工会法》的规定相抵触,县法院受理并签发支付令没有法律根据,应予撤消。

  第二种观点认为,县法院有权向政府机关签发支付令并予以强制执行。根据是《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破产或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原因,逾期不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工会应当催缴并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经两次催缴无效的,该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用人单位的所指是特定的,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这种观点认为,《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是根据《工会法》,结合地方实际而制定的地方法规,没有违反上位法《工会法》的强行性规定,不存在抵触,应予执行。法院有权签发支付令并应尽快强制执行。

  上述观点的不统一,直接影响了生效的“支付令”的执行。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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