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认定及处理
2003-11-30 16:09:01 | 来源:江苏法制报 | 作者:路春光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的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案件。所谓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范围,或者实施了根本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超越职权的认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管理的现状以及行政审判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1、从横向关系上认定。横向的超越职权是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业务主管范围,行使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的职权。2、从纵向关系上认定。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实施的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3、从程序上认定。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限。4、从内容上认定。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幅度、手段等情形。5、从有无权限上认定。指行为人没有依法获得或受委托取得行政职权,在完全不具有行政职权的情况下,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使了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职权。

  二、对超越职权的处理。

  对于行政机关越权行政行为,根据对行政机关监督的不同途径,可以有不同的处理方式:l、国家权力机关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的制定和实施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就是对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等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主要包括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分为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一般行政监督是依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产生的,由行政机关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监督,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的监督,是行使管理职能的一种手段。故行政行为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越权行政不服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3、审判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它虽然不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但在我国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法院的司法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公民、法人的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时,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有的规定复议前置,有的则规定了可自由选择复议或者诉讼方式。通过从以上几种解决方式的比较,提请司法救济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可最大限度地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合法权益,对于行政机关越权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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