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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两学生不服告学校败诉
2003-11-30 14:11:50 | 来源:中青在线 | 作者:刘万永
近日,社会广泛关注的“女生怀孕被开除”事件中的当事双方———重庆邮电学院和李静、张军(均为化名)分别接到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驳回李静、张军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
2002年10月初,重庆邮电学院大二女生李静突感腹痛去校医院治疗,被校医怀疑为怀孕,她自费住进地方医院,经诊断是宫外孕,于10月9日做了手术。学校以严肃校规校纪、正确引导学生为由,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两名学生勒令退学处分。
此事经多家媒体披露后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甚至在教育部2002年新闻宣传工作总结会暨学者媒体联谊会上,还组织了一次“模拟法庭”,专门“审理”此案。法律界人士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校医院有没有权力将学生怀孕的事报告学校,二是学校能不能依据校规校纪开除学生。
1999年,北京发生了田涌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毕业时学校拒发学位证)。1996年,还发生过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学校拒绝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此后又有青岛学生诉教育部高考分数线全国不统一案等,都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这些诉讼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将司法的触角伸向高等教育领域,对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缺陷提出了质疑。本报曾在报道刘燕文诉北大案时提出:高等学校的规章制度长期以来没有变化,早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有的甚至本身就不合法。如果不及时制定新的制度,高校面临的将不仅仅是一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义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1990年1月20日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条是: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第六十三条还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的处分。
应该说,这些法律条文已授权高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罚。但是,毕竟这些条文过于宽泛,没有说明哪些属于违纪行为,应该给予什么处罚。为此,《规定》特别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1990年4月14日对《规定》的说明中也强调:《规定》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行政法规,不能也不可能规定得太具体,各地区高教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在《规定》的原则下制定实施细则。
问题也就由此出现了。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很多高校都制定了本校的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规定学生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这些违纪行为应该受到什么处罚。相对法律法规中过于笼统的表述,学校的规定细化了很多,但学校的规定也给人反驳的理由: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处罚,学校依据内部规定就可以处罚吗?谁来认定内部规定某些表述的合法性?
北京西城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吴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学校仅凭自己制定的内部违纪处罚条例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其合法性令人质疑。并不是任何规范性文件都能对公民的宪法权利作出限制。
重庆邮电学院法律与经济学院学生古彬说:“很多学生对此事关注,重要的一点就是学校的管理权限到底有多大,制定的规章制度是不是合理合法。”
应当承认,长期以来,高等教育内部一直适用自己的规章制度,比如一些高校率先提出现在还在执行的“学生作弊一律开除”,并没有学生对此提出质疑。但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寻求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学生告学校的情况也屡屡出现。
更重要的是,随着高等教育事业近年来的飞速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现象,20年前制订的法规不可能完全符合现在的形势。加之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法律法规打架的事,在高等教育领域也不鲜见。因此,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如果不进行相应修改,适应社会的发展,一旦学生告学校,学校自认合理的事可能也会败诉。
曾在刘燕文诉北大不发博士学位证书案中担任刘燕文代理人的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何兵认为,学校的内部规定应该慎重执行,如开除学生等,应该首先得到立法通过。
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处处长陈松说,虽然事情不是出在本校,但学校也很关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20多年了,有些提法与现实有冲突。他自己曾参加教育部组织的三次会议讨论修改,希望尽早修订。
法律具有相对滞后性,因此法律必须适时修改。一些法学专家指出,以多数高校校规中提及的“不正当性关系”为例,什么叫“不正当性关系”?按过去的理解,在校学生只要发生性关系就是不正当的,但也有人认为“男生嫖娼、女生卖淫”才算是不正当性关系。这说明,随着时代的变化,很多道德层面的概念其内涵也发生了变化,当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修改,界定得应该更清晰。
作为长期直接与学生打交道的学生处处长,陈松也强调,“在法律法规没有修订前,只能根据现行规定办事。”
据了解,李静的父亲将于近期向法院提起上诉,并准备进行民事诉讼。
至于对本案的裁定,正如有些专家学者指出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认真研究其中暴露的问题,真正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2002年10月初,重庆邮电学院大二女生李静突感腹痛去校医院治疗,被校医怀疑为怀孕,她自费住进地方医院,经诊断是宫外孕,于10月9日做了手术。学校以严肃校规校纪、正确引导学生为由,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两名学生勒令退学处分。
此事经多家媒体披露后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甚至在教育部2002年新闻宣传工作总结会暨学者媒体联谊会上,还组织了一次“模拟法庭”,专门“审理”此案。法律界人士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校医院有没有权力将学生怀孕的事报告学校,二是学校能不能依据校规校纪开除学生。
1999年,北京发生了田涌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毕业时学校拒发学位证)。1996年,还发生过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学校拒绝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此后又有青岛学生诉教育部高考分数线全国不统一案等,都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这些诉讼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将司法的触角伸向高等教育领域,对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缺陷提出了质疑。本报曾在报道刘燕文诉北大案时提出:高等学校的规章制度长期以来没有变化,早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有的甚至本身就不合法。如果不及时制定新的制度,高校面临的将不仅仅是一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义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1990年1月20日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条是: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第六十三条还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的处分。
应该说,这些法律条文已授权高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罚。但是,毕竟这些条文过于宽泛,没有说明哪些属于违纪行为,应该给予什么处罚。为此,《规定》特别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1990年4月14日对《规定》的说明中也强调:《规定》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行政法规,不能也不可能规定得太具体,各地区高教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在《规定》的原则下制定实施细则。
问题也就由此出现了。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很多高校都制定了本校的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规定学生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这些违纪行为应该受到什么处罚。相对法律法规中过于笼统的表述,学校的规定细化了很多,但学校的规定也给人反驳的理由: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处罚,学校依据内部规定就可以处罚吗?谁来认定内部规定某些表述的合法性?
北京西城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吴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学校仅凭自己制定的内部违纪处罚条例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其合法性令人质疑。并不是任何规范性文件都能对公民的宪法权利作出限制。
重庆邮电学院法律与经济学院学生古彬说:“很多学生对此事关注,重要的一点就是学校的管理权限到底有多大,制定的规章制度是不是合理合法。”
应当承认,长期以来,高等教育内部一直适用自己的规章制度,比如一些高校率先提出现在还在执行的“学生作弊一律开除”,并没有学生对此提出质疑。但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寻求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学生告学校的情况也屡屡出现。
更重要的是,随着高等教育事业近年来的飞速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现象,20年前制订的法规不可能完全符合现在的形势。加之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法律法规打架的事,在高等教育领域也不鲜见。因此,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如果不进行相应修改,适应社会的发展,一旦学生告学校,学校自认合理的事可能也会败诉。
曾在刘燕文诉北大不发博士学位证书案中担任刘燕文代理人的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何兵认为,学校的内部规定应该慎重执行,如开除学生等,应该首先得到立法通过。
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处处长陈松说,虽然事情不是出在本校,但学校也很关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20多年了,有些提法与现实有冲突。他自己曾参加教育部组织的三次会议讨论修改,希望尽早修订。
法律具有相对滞后性,因此法律必须适时修改。一些法学专家指出,以多数高校校规中提及的“不正当性关系”为例,什么叫“不正当性关系”?按过去的理解,在校学生只要发生性关系就是不正当的,但也有人认为“男生嫖娼、女生卖淫”才算是不正当性关系。这说明,随着时代的变化,很多道德层面的概念其内涵也发生了变化,当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修改,界定得应该更清晰。
作为长期直接与学生打交道的学生处处长,陈松也强调,“在法律法规没有修订前,只能根据现行规定办事。”
据了解,李静的父亲将于近期向法院提起上诉,并准备进行民事诉讼。
至于对本案的裁定,正如有些专家学者指出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认真研究其中暴露的问题,真正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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