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 法律如何顺应道德
2003-11-30 14:10:48 |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日前,广受社会关注的“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事件中的当事双方———重庆邮电学院和李静、张军(均为化名)分别接到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驳回李静、张军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

  事件:意外怀孕勒令退学

  2002年10月初,重庆邮电学院大二女生李静突感腹痛去校医院治疗,被校医怀疑为怀孕,她自费住进地方医院,经诊断是宫外孕,于10月9日做了手术。学校以严肃校规校纪、正确引导学生为由,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

  焦点:学校此举是否越权

  此事多家媒体披露后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甚至在教育部2002年新闻宣传工作总结会暨学者媒体联谊会上,还组织了一次“模拟法庭”,专门“审理”此案。法律界人士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校医院有没有权力将学生怀孕的事报告学校,二是学校能不能依据校规校纪开除学生。

  分歧:内部处罚是否合法

  1990年1月20日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别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很多高校因此制定了本校的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规定学生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这些违纪行为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但学校的规定也有给人反驳的理由: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处罚,学校依据内部规定就可以处罚吗?谁来认定内部规定某些表述的合法性?

  北京西城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吴鸣表示: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学校仅凭自己制定的内部违纪处罚条例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其合法性令人质疑。

  长期以来,高等教育内部一直适用自己的规章制度。但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学生告学校的情况也屡屡出现。因此有人士认为,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如果不进行相应修改,适应社会的发展,一旦学生告学校,学校自认合理的事可能也会败诉。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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