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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田永诉北科大行政诉讼案成为判例
“有限的法官造法”是否已成事实
2003-11-30 11:55:10 | 来源:中国法治网 | 作者:李永红
▲消息来源:
最新一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四期)收入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判词简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词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他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相关背景:
看过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庭审报道以及浙江常山县居民楼倒塌案报道的读者,可能还记得一个细节:行使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职权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站的站长,被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而法院却认为,由于质监站是事业单位不属于行政机关,故站长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另外,《检察日报》曾经报道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经济检查所,查处一起贩私案,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后,两级法院均认为由于工商经济检查所系事业单位,非行政编制,故所作行政处罚不合法,而判其败诉。由此,我们暂且不讨论这些问题,即执法的人员是事业人员不是行政人员,而天天在办公室舞文弄墨的人有时却是行政人员,我想说的是,法官如何真正培养起法治的思维,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面前,以符合法治精神的态度准确适用法律条文,从而体现司法的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旨趣所在:
笔者认为,此案判决是按照现代法律逻辑正确判案,并以此克服条文僵化机械保守倾向的第一例。更重要的是,它被最高法院收入公报,可见最高审判机关对此判决的认可赞许态度,因此,可以预料此判决对成文法传统下的我国法官具有历史性的启蒙作用,这也许能够使中国这样一个处于法治化初期的发展中成文法国家建立起这样的原则:有限的法官造法。从而使中国在法治化进程中,如同当年英国以衡平法弥补普通法缺陷一样,通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克服成文法的不足,同时又能够谨慎地维护立法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分工。
当然,此案与造法还是不同,但是法官解释法律的原则一旦被认可,这一过程将开始进行。本案之妙正在于:当据以裁判的法律根据必然会导致案件出现极不公正结果时,法官通过精巧的法理论证既规避了法条的缺陷,又维护了法律的原则,同时,在个案中实现了法的正义。
最新一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四期)收入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判词简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词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他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相关背景:
看过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庭审报道以及浙江常山县居民楼倒塌案报道的读者,可能还记得一个细节:行使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职权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站的站长,被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而法院却认为,由于质监站是事业单位不属于行政机关,故站长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另外,《检察日报》曾经报道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经济检查所,查处一起贩私案,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后,两级法院均认为由于工商经济检查所系事业单位,非行政编制,故所作行政处罚不合法,而判其败诉。由此,我们暂且不讨论这些问题,即执法的人员是事业人员不是行政人员,而天天在办公室舞文弄墨的人有时却是行政人员,我想说的是,法官如何真正培养起法治的思维,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面前,以符合法治精神的态度准确适用法律条文,从而体现司法的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旨趣所在:
笔者认为,此案判决是按照现代法律逻辑正确判案,并以此克服条文僵化机械保守倾向的第一例。更重要的是,它被最高法院收入公报,可见最高审判机关对此判决的认可赞许态度,因此,可以预料此判决对成文法传统下的我国法官具有历史性的启蒙作用,这也许能够使中国这样一个处于法治化初期的发展中成文法国家建立起这样的原则:有限的法官造法。从而使中国在法治化进程中,如同当年英国以衡平法弥补普通法缺陷一样,通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克服成文法的不足,同时又能够谨慎地维护立法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分工。
当然,此案与造法还是不同,但是法官解释法律的原则一旦被认可,这一过程将开始进行。本案之妙正在于:当据以裁判的法律根据必然会导致案件出现极不公正结果时,法官通过精巧的法理论证既规避了法条的缺陷,又维护了法律的原则,同时,在个案中实现了法的正义。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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