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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更具操作性
2003-11-30 11:44:32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潘跃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在2003年7月16日民政部第三次部务会议上通过,将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收容遣送制度为什么要废止?新的救助办法将怎样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即将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出台之后,民政部制定出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出台对《救助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有哪些意义?
答:国务院6月20日发布了《救助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救助管理办法》授权民政部制定《实施细则》,民政部对此十分重视,多次召开党组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救助管理办法》的立法精神,组成了起草小组,起草了《实施细则》初稿,召开了8次座谈会,征求了部分地方政府、国家10个有关部门和地方民政部门的意见,收集50多条建议,经过十易其稿,完成了《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7月21日,民政部正式发布《实施细则》,将于8月1日同《救助管理办法》一并实行。《实施细则》作为《救助管理办法》的配套规章,一是细化了《救助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如具备哪些情形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人员在救助站内食宿定额定量标准如何规定等;二是细化了一些操作程序,如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应当提供哪些个人情况等;三是结合工作实际,对《救助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进行了拓展延伸,如发现受助人员提供虚假个人情况,擅自离开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无正当理由不离开救助站,有这些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可以终止救助等。《实施细则》的实行,可以使《救助管理办法》的内容落到实处,更具有操作性。
问:记者注意到《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都强调了受助人自愿求助,请问这是否意味着如果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接受救助,政府可以不对其实施救助。
答:是这样的。自愿是《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体现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与传统收容遣送工作的一个显著区别。过去,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收容并遣送回乡。现在,是流浪乞讨人员请求并表示愿意接受救助时,救助站才可以实施救助。如果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要求离开救助站,救助站不得限制。至于没有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一个引导机制,即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站。通过广泛宣传《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政府加强引导机制,真正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可以得到救助的。
问:《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了民政、财政、公安、卫生等各部门的职责,怎样保障这些职责的落实?
答:《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制定《实施细则》时,民政部都广泛征求和吸收了这些部门的意见,如《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救助站将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第十一条规定,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对救助站发给的乘车凭证验证后要准予受助人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同时,民政部、中编办、财政部还出台了《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救助站的机构设立、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规定。在执行《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过程中,民政部将会针对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继续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保障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责落实。
问:在救助站如何保证受助人员的人身安全?是否会发生虐待受助人的问题?如何预防和解决?
答:《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中的“八不准”规定,其中有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等;要严格执行不得向受助人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的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受助人员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通过这些规定来规范救助站工作的管理,保证受助人员的人身安全,使其在站内不会受到虐待。
问:怎样确定救助对象?如果流浪乞讨人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怎么办?
答:《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才属于救助对象。这样规定,就将一些强讨强要、靠流浪乞讨发财的人排除在救助对象之外。为了准确地确定救助对象,《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不予救助;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问:救助站条件好,生活水平高,受助人不愿意走,或者走了之后再次返站,导致求助人员越来越多,民政部门将不堪重负,怎么办?
答: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对国家和社会来说,是一件大事、好事、急事,也是一件难事。难在哪里,其中之一就是如何确定受助人员在站内的生活标准。过去,因国家对收容遣送站投入很少,致使其生活条件差。现在,收容遣送站改为救助站,生活条件逐步改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救助对象的关怀。但救助站不能办成福利院,受助人员长期滞留在救助站不走,会形成“养懒汉”的不良风气,这不是立法的原意。按照《救助管理办法》的原意,是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存权益,所以,应当按照这一原则来确定受助人员在救助站内的食宿标准,决不能把救助站办成福利院。同时,《实施细则》还要求流出地人民政府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特别是对返回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通过这些措施,尽可能减少流浪乞讨人员,减轻救助站的压力。
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出台之后,民政部制定出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出台对《救助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有哪些意义?
答:国务院6月20日发布了《救助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救助管理办法》授权民政部制定《实施细则》,民政部对此十分重视,多次召开党组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救助管理办法》的立法精神,组成了起草小组,起草了《实施细则》初稿,召开了8次座谈会,征求了部分地方政府、国家10个有关部门和地方民政部门的意见,收集50多条建议,经过十易其稿,完成了《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7月21日,民政部正式发布《实施细则》,将于8月1日同《救助管理办法》一并实行。《实施细则》作为《救助管理办法》的配套规章,一是细化了《救助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如具备哪些情形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人员在救助站内食宿定额定量标准如何规定等;二是细化了一些操作程序,如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应当提供哪些个人情况等;三是结合工作实际,对《救助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进行了拓展延伸,如发现受助人员提供虚假个人情况,擅自离开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无正当理由不离开救助站,有这些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可以终止救助等。《实施细则》的实行,可以使《救助管理办法》的内容落到实处,更具有操作性。
问:记者注意到《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都强调了受助人自愿求助,请问这是否意味着如果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接受救助,政府可以不对其实施救助。
答:是这样的。自愿是《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体现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与传统收容遣送工作的一个显著区别。过去,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收容并遣送回乡。现在,是流浪乞讨人员请求并表示愿意接受救助时,救助站才可以实施救助。如果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要求离开救助站,救助站不得限制。至于没有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一个引导机制,即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站。通过广泛宣传《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政府加强引导机制,真正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可以得到救助的。
问:《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了民政、财政、公安、卫生等各部门的职责,怎样保障这些职责的落实?
答:《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制定《实施细则》时,民政部都广泛征求和吸收了这些部门的意见,如《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救助站将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第十一条规定,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对救助站发给的乘车凭证验证后要准予受助人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同时,民政部、中编办、财政部还出台了《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救助站的机构设立、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规定。在执行《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过程中,民政部将会针对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继续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保障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责落实。
问:在救助站如何保证受助人员的人身安全?是否会发生虐待受助人的问题?如何预防和解决?
答:《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中的“八不准”规定,其中有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等;要严格执行不得向受助人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的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受助人员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通过这些规定来规范救助站工作的管理,保证受助人员的人身安全,使其在站内不会受到虐待。
问:怎样确定救助对象?如果流浪乞讨人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怎么办?
答:《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才属于救助对象。这样规定,就将一些强讨强要、靠流浪乞讨发财的人排除在救助对象之外。为了准确地确定救助对象,《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不予救助;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问:救助站条件好,生活水平高,受助人不愿意走,或者走了之后再次返站,导致求助人员越来越多,民政部门将不堪重负,怎么办?
答: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对国家和社会来说,是一件大事、好事、急事,也是一件难事。难在哪里,其中之一就是如何确定受助人员在站内的生活标准。过去,因国家对收容遣送站投入很少,致使其生活条件差。现在,收容遣送站改为救助站,生活条件逐步改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救助对象的关怀。但救助站不能办成福利院,受助人员长期滞留在救助站不走,会形成“养懒汉”的不良风气,这不是立法的原意。按照《救助管理办法》的原意,是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存权益,所以,应当按照这一原则来确定受助人员在救助站内的食宿标准,决不能把救助站办成福利院。同时,《实施细则》还要求流出地人民政府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特别是对返回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通过这些措施,尽可能减少流浪乞讨人员,减轻救助站的压力。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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