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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2003-11-30 11:41:55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杨维汉 朱 玉 翟 伟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公布,即将于8月1日起实施。施行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即将终结。

  有关法学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我们政府在执政观念上的转变,即由过去的权力政府,强调控制、管理,转变为责任政府、服务政府。

  从收容强制到救助自愿,这是一个进步

  国家行政学院杜钢建教授认为,收容制度原本是救济制度,是对救济对象提供的一次性、临时性的紧急庇护。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一些地方收容对象扩大化。新出台的救助管理办法,取消了强制遣送的功能,把救助变成了一种自愿行为,实行来去自由的开放式管理,只要是符合被救助对象的条件,都可以求助。这是政治文明进步的一个表现。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说,原来的收容遣送办法体现的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这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又被附加了很多行政和社会治安管理的功能。这一制度虽然曾在治安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但也随之出现了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的问题、腐败问题等等。现在实行“来去自由”的开放式管理,相关部门发现被救助人员只能告知其有接受救助的权利,救助站也只能劝说其回原籍所在地,而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有告知义务 被救助人有求助权利

  “如果有人将要冻饿而死时,你必须告知他去寻求救助。他不去是他的问题,但你不能强制他去,他有拒绝救助的权利。如果他因年老体弱不能去时,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引导、护送的义务,把他送到救助站。”

  马怀德教授说,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若发现需要救助的人,要告知他到救助站去求助,这种程序性义务的规定意味着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只能告知被救助人,而且必须履行这种告知义务和责任。

  新办法不仅规定了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程序性义务,以及被救助人在救助站基本生活保障等实体权利,还规定了被救助人的程序性权利。

  程序性权利主要是求助的权利。马怀德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被救助人求助时,救助站若不予以救助,属于救助站不履行救助义务。如果救助站以被救助人不符合救助条件而拒绝救助时,救助站要说明理由,这是救助站的程序性义务,也是被救助人的程序性权利。被救助人如果得不到救助,也要得到不被救助的理由。

  救助管理的对象更明确更严格

  “在过去的收容遣送办法中,由于没有明确界定对象范围,导致被收容遣送人员一度扩大化。这次明确规定救助对象为城市中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杜钢建教授说,过去救助对象是不确定的,除了从农村到城市的流动人口外,以后又有许多文件将收容遣送对象范围扩大化,导致“三证”不全人员均被收容。

  新办法明确规定接受救助管理的对象是城市生活无着落和流浪乞讨人员。也就是说,他们必须是在城市中并且确实是生活无着落的人员。据了解,民政部将会出台实施细则对救助对象范围加以规定。

  救助站不能伸手要钱

  “财政缺陷易导致腐败。”马教授说,过去收容遣送办法在实施中出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收容遣送站因为经费不足,出现了很多制度性漏洞和腐败问题。工作人员敲诈勒索被收容人员,以此作为创收的手段,败坏了制度的名声。马怀德说,这次明确,救助站作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国家划拨,被收容人员及单位家属无义务交纳任何费用。救助站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盈利。

  新的办法作出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这从制度上确保了救助站财政经费。

  救助站工作人员违法必纠

  相对照,老办法只有24个字笼统概括工作人员的责任,新的办法则更加具体地限定了救助站工作人员的工作准则和要求。

  针对工作人员存在吃拿卡要、侵吞被救助人员财产、打骂,甚至犯罪等违法违纪问题,新办法规定了8不准。新办法通过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救助站的责任义务,体现了政府对受救助人的责任,使被救助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得到保障。

  马怀德说,过去收容遣送工作中公安机关的行政化色彩较浓。现在公安机关的强制管理职能已从救助管理当中退出,这方面的职能受到限制。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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