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收容遣送要以史为镜
2003-11-30 11:40:16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王松苗
  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同时废止——实行21年之久的收容遣送制度,将在一个多月后彻底退出中国的法治舞台。

  从孙志刚案件的依法审理,到8位学人上书最高立法机关,短短几十天时间里,国务院就迅速出台了这样一个顺民心得民意的制度,不仅向世界昭示了新一届政府从善如流的胸襟和雷厉风行的效率,而且极大地鼓舞了全体公民建言献策敢说真话的勇气和信心。在这样开放、坦诚、透明的环境中,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一些历史性反思,想必不会违背立法者的初衷,因为一个开明的政府总是能够吸纳多种声音的。

  客观地说,收容遣送之恶,不全在制度本身。但是,经过时间的推移和难以厘清的政策演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惯性之下,它确实以善之种开出了恶之花。从湖南省涟源市收容遣送站5年搜刮320万元遣送费的惊人黑幕,上溯到本网2001年9月12日报道的江苏省徐州市收容遣送站依靠批发贩卖卖淫女致富的丑闻,收容遣送不仅变成了歪嘴和尚的生财之道,而且由此衍生了一幕幕类似孙志刚之死的血腥惨剧。变收容强制为救助自愿的新《办法》出台以后,“好经”会不会再次被人念歪?在城市管理和城市形象的双重压力之下,救助会不会再次被异化为收容?提出这个问题并非杞人忧天,一系列现实问题,比如财政保障的及时到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等,都是今后直接考量各级政府管理水平和执政能力,影响着“良法”实施的重要因素。

  确保新制度的实施取得成效,需要以史为镜。要知道收容遣送制度的得与失,就必须认真清理其中的遗留问题,不把新的创伤带给公众,不把旧的“尾巴”带进新的时期,诸如清算不法者的责任、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抚慰受害者的心灵等等。而其中,最突出也是最容易被人忽略的一个问题,就是在收容遣送期间莫名其妙地“失踪”人的权益保护。如果说死者的亲属尚能从国家赔偿中得到一丝慰藉的话,那么对于那些进了遣送站以后至今仍然生不见人死不见尸的“失踪者”,我们又该拿出怎样的抚慰措施?

  2001年9月26日本网以《儿子,你还活着吗?》为题报道了安徽70多岁老母亲冯彩云寻找独子徐英东的凄惨经历。从1999年9月9日徐英东被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收容后,时至今日依然下落不明。2002年初公安部在有关批复中,明确认定北京市公安局收容遣送站“因管理上的原因,致使其下落不明,对此负有责任”,并责令北京市公安局继续查找徐的下落。但由于批复没有明确的找人时限,冯彩云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是苦苦等待的结果是二级法院先后裁定:“冯彩云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驳回起诉。因为,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才可以提起诉讼,对失踪人的权益却只字未提。换句话说,冯彩云要打官司,必须在儿子失踪4年以后,才能到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尔后,再经过一年的宣告期(即2004年9月),冯才能作为死亡者的亲属拥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我还能活到那一天吗?”冯彩云一句令人心颤的诘问,不仅深深地刺疼了记者,更在不经意中击中了问题的要害:历史的债究竟该由谁来清偿——是继续听任一些法律条文的不通人情,还是继续姑息执法的机械僵化?2002年9月25日,专家在本网发表《打官司非得等到失踪人死亡后?》的质疑文章,为本案适用法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行政法中应当尽快引入宣告失踪制度;因行政侵权导致失踪的,应当认定为意外事故,只要下落不明满两年(而不是普通的四年),就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应当赋予失踪人的近亲属起诉的权利。

  民声虽弱,贵在纳听。这样的建言,反映到立法上虽然还需要假以时日,但是,解决收容遣送过程中失踪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却容不得我们有丝毫的拖延。以史为镜,可以知得失。在新制度淘汰旧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我们拿出勇气剪除那些并不光彩的“尾巴”,用切实行动来抚平百姓的创伤,引导公众树立对新制度的信仰。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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