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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的根本变革
2003-11-30 11:37:01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金国坤
国务院日前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下称《救助管理办法》),并决定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不仅是行政法规的立改废问题,而且标志着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方式和观念的一项根本变革。
收容遣送是行政机关行使的一项强制性行政权力,其目的主要是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着眼点在于如何更有效地加强对社会的行政管理。为实现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制,城市设立收容遣送站,公安、民政部门有权收容遣送被认为流浪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员;被收容人员必须服从收容、遣送,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收容遣送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某种限制,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这种措施对于维护城市社会秩序也起了一定的功效,但它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人身自由为代价的,是一种“堵”的管理模式。尽管有学者认为,收容遣送也具有救助性质,只是执行中出现了差错而已。其实不然。收容遣送的强制性决定了它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收容遣送从城市社会管理出发,而不是从被收容遣送的人员出发,只是将被收容遣送的人员“驱逐出境”,而没有给其任何物质上的帮助和关怀。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属于行政给付范畴。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作为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体弱、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权益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现代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的体现,也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落实。它以被救助人员为着眼点,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是国家给弱势群体的一种生存照顾,而与收容遣送在观念和方式上完全不同。在观念上,不再是你给我添麻烦我要控制你,而是你有困难我要想办法帮助你;在管理方式上,不再是堵住大门,不让进入城市或遣返回去,而是为其寻找谋生之路,如创造就业机会、困难补助、免费医疗、增建社会福利院等。
体现行政给付的《救助管理办法》,是公民物质帮助权的法律保障。目前《救助管理办法》已正式出台,作为一种行政给付性质的具体行政法规,《救助管理办法》属于民政法规范畴,行政主体是民政部门,而非公安部门;获得救助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应是自愿的而非强制性的;对于救助主管部门而言,救助是义务而非权力,对符合救助条件请求救助而不予以救助的,救助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否则,将“救助”变为“强制救助”、“非自愿救助”,甚至演变为变相的“收容遣送”,是有违立法初衷的。归根而言,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
收容遣送是行政机关行使的一项强制性行政权力,其目的主要是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着眼点在于如何更有效地加强对社会的行政管理。为实现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制,城市设立收容遣送站,公安、民政部门有权收容遣送被认为流浪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员;被收容人员必须服从收容、遣送,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收容遣送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某种限制,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这种措施对于维护城市社会秩序也起了一定的功效,但它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人身自由为代价的,是一种“堵”的管理模式。尽管有学者认为,收容遣送也具有救助性质,只是执行中出现了差错而已。其实不然。收容遣送的强制性决定了它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收容遣送从城市社会管理出发,而不是从被收容遣送的人员出发,只是将被收容遣送的人员“驱逐出境”,而没有给其任何物质上的帮助和关怀。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属于行政给付范畴。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作为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体弱、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权益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现代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的体现,也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落实。它以被救助人员为着眼点,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是国家给弱势群体的一种生存照顾,而与收容遣送在观念和方式上完全不同。在观念上,不再是你给我添麻烦我要控制你,而是你有困难我要想办法帮助你;在管理方式上,不再是堵住大门,不让进入城市或遣返回去,而是为其寻找谋生之路,如创造就业机会、困难补助、免费医疗、增建社会福利院等。
体现行政给付的《救助管理办法》,是公民物质帮助权的法律保障。目前《救助管理办法》已正式出台,作为一种行政给付性质的具体行政法规,《救助管理办法》属于民政法规范畴,行政主体是民政部门,而非公安部门;获得救助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应是自愿的而非强制性的;对于救助主管部门而言,救助是义务而非权力,对符合救助条件请求救助而不予以救助的,救助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否则,将“救助”变为“强制救助”、“非自愿救助”,甚至演变为变相的“收容遣送”,是有违立法初衷的。归根而言,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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