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上书带来的宪政思考
2003-11-30 11:36:13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徐迅雷
  那个被认为有“违宪”嫌疑的法规区区六百字,寥寥十二条,可是从1982年5月12日发布施行至今,太岁头上没人给动过土,那就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而它的《实施细则》从1982年10月15日开始“试行”,20多年来一直还在继续“试”着。

  事情的缘起是近期影响巨大的武汉青年孙志刚命丧广州收容救治站事件。这个事件的最新进展是“涉案的1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公安机关缉捕归案,3名在此案中渎职的工作人员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5月13日《南方都市报》)。地球人都知道,只是处理几个“当事人”,无疑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算治得了标也是治不了本。“本”在哪里?在涉嫌违宪的、长时间不与时俱进的法规。

  三位上书的公民都是法学博士。他们在公民建议书中写道:《收容遣送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了行政部门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不仅仅是三位博士,还有无数中国公民曾经多次对这个《收容遣送办法》发表过“微词”。这个在实际执行中让对象大大超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范围的“法规”,自问世至今,犯下的恶事罄竹难书,这些年仅仅发生在广东的就够你列举的。此前最出名的是“轮奸苏萍案”:来自湖南的少妇苏萍,刚出广州火车站,就被送进一家收容性质的精神病医院,投进关有数十名男人的屋子,两天两夜里,被众多暴徒轮奸(2000年7月26日《中国青年报》)。当时全国舆论一片哗然,众多评论对“收容”制度提出质疑。然而事情过去也就过去了,收容还在收容,遣送还在遣送,悲剧还在继续上演。

  那么,什么时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我国违宪审查机制不能有效建立,那么,这件事恐怕还是没戏,三位博士提交这份建议书的举动还是徒劳。

  一个真正抵达法制而法治的至高境界的国家,是不能没有违宪审查机制的。没有违宪审查机制,“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要想改变或撤销,就还得寄希望于“人治”,否则那就对不起了,人家想理就理,不想理就可能泥牛入海。

  关注“违宪”问题,体现了一个公民的良好的宪政意识。但宪政的保障,光凭公民个人的力量怎么够?2001年10月,意大利比萨大学宪法学教授隆波里在访问孙志刚的老家武汉的时候,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做了一场演讲,讲到意大利宪法法院从1956年开始运作以来,几乎得到众口一词的好评,“这主要归功于它不断地与违宪的法律进行对抗,并宣布违反宪法原则的法律无效这样的事实”。在我国,半个世纪来至今尚未建立起严格意义的正常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这是导致法治国家形态难以在我国彻底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来保证宪法的至高性?这是一个法治国家无法回避的问题。

  制度建构,迫在眉睫;但如何才能建构制度,其实是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法学家梁治平先生曾在宪政译丛总序中说:“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盖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

  我真的很担心这三位博士——三位公民代表这回的“上书”会“无疾而终”。那么,不久的将来,受害的不仅是孙志刚,还可能是张志刚、钱志刚、李志刚……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