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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新论:宪法是一面镜子
2003-11-30 10:53:05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乔新生
沸沸扬扬的孙志刚案件尘埃落定,代替收容遣送办法的救助管理办法也已经实施。人们不禁要问,在我国还有多少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和法规?宪法上规定的公民权利还有多少没有落到实处?
宪法是一面镜子,照出了公民权利上的尘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民能够行使的权力有哪些呢?在民商事领域,虽然我们规定了意思自治的原则,但在制度设计上却不自觉地限制了公民的许多权利。譬如,在所有权的行使方面,在人身权的处分方面,现行法规都有许多苛刻的规定。关于大学生结婚事件,关于大学校规的讨论等等,都说明我们还缺乏对民事权利的基本尊重。在政治社会领域,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自由迁徙的权利,都是宪法上公民固有的权利,但在具体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这些基本权利都被消解掉了。权利是宪法的灵魂,如果灵魂无所寄托,那么,宪法的意义何在呢?
宪法是一面镜子,照出了权力上的污垢。为了使公民更好地行使权利,宪法设置了一系列保护公民权利的机构,这些机构受公民委托,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然而,一出又一出处女卖淫案件,一幕又一幕夜闯民宅搜“黄碟”事件,让人看到了权力的恐怖。如果公民不能免于恐惧,如果权力不受制约,我们宪法上的权利有何价值呢?
宪法是一面镜子,可以照出权利之间的矛盾。如今公民的权利写满了法律文件,然而,细细分析,许多权利似是而非。什么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什么是公民劳动的权利?姚明状告可口可乐一案,让人们又一次看到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形象权与肖像权有冲突吗?姚明与中国国家队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还是行政关系?姚明能够自主决定使用自己的肖像吗?在日常生活中,什么是隐私权?什么是知情权?什么是公开权?什么是评论权?性骚扰能够立法吗?安乐死可行吗?接吻是一种权利吗?丈夫的生育权如何实现?当我们在这样一个拥挤的社会里,彼此发生碰撞,感觉精神受到伤害的时候,我们能够请求司法机关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权吗?在庄严的法庭上,当公民展示自己的精神创伤,主张自己权利的时候,人们不禁要问,依据现行法律,人格尊严权到底值多少钱?如果公民的权利无序地纠结在一起,模模糊糊,那么,人们又怎能指望司法机关给出一个清晰的答案呢?
宪法是一面镜子,照出了权力之间的复杂冲突关系。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可以违反国家的法律,因为这是“改革的需要”。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只有等到行政机关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执行。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一次又一次地突破现行的法律,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官造法”现象。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紧张关系更是比比皆是。一个行政部门刚刚为企业挂上质量信得过的大红招牌,而另一个行政部门却下达了质量违法通知书。一个行政部门明令取消行政收费,而另一个行政部门却成立专门机构强化收费队伍。在高速公路上,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为数百元的拖车费大打出手,最后不得不求助于最高行政机关解决问题。一方面我们执法部门越来越多,可另一方面市场上的假冒产品也越来越多。一方面机构改革越来越频繁,而另一方面彼此的协调却越来越困难。我们的管理体制是不是出现了根本性的问题?
宪法是一面镜子,只有在它的映照下,不断地打扫权利上的灰尘、清除权力上的污垢、化解权利之间的矛盾、理清权力之间界限,整个社会才能进步。然而,在这一艰难的过程中,我们真的树立起了正确的权力观了吗?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人员口称“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行政部门就可以做”。如果事实真是这样,我们还需要宪法吗?如果国家机关的权力是开放的,它们可以随时将自己的触角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而公民的权利却被封闭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那么,这个社会还有可能前进吗?
宪法是一面镜子,它本身也会蒙上灰尘。只有当我们用现代文明的绿叶不断地清洗,宪法的光辉才能普照人间。中国新一轮的修宪工作就要开始了。我想,宪法词句的增减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问题在于,如果没有科学的宪政理念,词语上的更换有何意义呢?我们应该以修宪为契机,开展一次全民性的宪政大讨论,让公民真正拥有自己的权利,让权力机关真正受到宪法的约束,让公民的权利更加清晰,让权力之间不再扯皮。一次修宪活动就是一次最好的普及宪法的活动。让全民行动起来,为我们自身的发展,为整个社会的进步,为伟大民族的复兴,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历史性的抉择。
宪法是一面镜子,照出了公民权利上的尘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民能够行使的权力有哪些呢?在民商事领域,虽然我们规定了意思自治的原则,但在制度设计上却不自觉地限制了公民的许多权利。譬如,在所有权的行使方面,在人身权的处分方面,现行法规都有许多苛刻的规定。关于大学生结婚事件,关于大学校规的讨论等等,都说明我们还缺乏对民事权利的基本尊重。在政治社会领域,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自由迁徙的权利,都是宪法上公民固有的权利,但在具体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这些基本权利都被消解掉了。权利是宪法的灵魂,如果灵魂无所寄托,那么,宪法的意义何在呢?
宪法是一面镜子,照出了权力上的污垢。为了使公民更好地行使权利,宪法设置了一系列保护公民权利的机构,这些机构受公民委托,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然而,一出又一出处女卖淫案件,一幕又一幕夜闯民宅搜“黄碟”事件,让人看到了权力的恐怖。如果公民不能免于恐惧,如果权力不受制约,我们宪法上的权利有何价值呢?
宪法是一面镜子,可以照出权利之间的矛盾。如今公民的权利写满了法律文件,然而,细细分析,许多权利似是而非。什么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什么是公民劳动的权利?姚明状告可口可乐一案,让人们又一次看到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形象权与肖像权有冲突吗?姚明与中国国家队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还是行政关系?姚明能够自主决定使用自己的肖像吗?在日常生活中,什么是隐私权?什么是知情权?什么是公开权?什么是评论权?性骚扰能够立法吗?安乐死可行吗?接吻是一种权利吗?丈夫的生育权如何实现?当我们在这样一个拥挤的社会里,彼此发生碰撞,感觉精神受到伤害的时候,我们能够请求司法机关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权吗?在庄严的法庭上,当公民展示自己的精神创伤,主张自己权利的时候,人们不禁要问,依据现行法律,人格尊严权到底值多少钱?如果公民的权利无序地纠结在一起,模模糊糊,那么,人们又怎能指望司法机关给出一个清晰的答案呢?
宪法是一面镜子,照出了权力之间的复杂冲突关系。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可以违反国家的法律,因为这是“改革的需要”。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只有等到行政机关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执行。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一次又一次地突破现行的法律,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官造法”现象。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紧张关系更是比比皆是。一个行政部门刚刚为企业挂上质量信得过的大红招牌,而另一个行政部门却下达了质量违法通知书。一个行政部门明令取消行政收费,而另一个行政部门却成立专门机构强化收费队伍。在高速公路上,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为数百元的拖车费大打出手,最后不得不求助于最高行政机关解决问题。一方面我们执法部门越来越多,可另一方面市场上的假冒产品也越来越多。一方面机构改革越来越频繁,而另一方面彼此的协调却越来越困难。我们的管理体制是不是出现了根本性的问题?
宪法是一面镜子,只有在它的映照下,不断地打扫权利上的灰尘、清除权力上的污垢、化解权利之间的矛盾、理清权力之间界限,整个社会才能进步。然而,在这一艰难的过程中,我们真的树立起了正确的权力观了吗?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人员口称“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行政部门就可以做”。如果事实真是这样,我们还需要宪法吗?如果国家机关的权力是开放的,它们可以随时将自己的触角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而公民的权利却被封闭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那么,这个社会还有可能前进吗?
宪法是一面镜子,它本身也会蒙上灰尘。只有当我们用现代文明的绿叶不断地清洗,宪法的光辉才能普照人间。中国新一轮的修宪工作就要开始了。我想,宪法词句的增减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问题在于,如果没有科学的宪政理念,词语上的更换有何意义呢?我们应该以修宪为契机,开展一次全民性的宪政大讨论,让公民真正拥有自己的权利,让权力机关真正受到宪法的约束,让公民的权利更加清晰,让权力之间不再扯皮。一次修宪活动就是一次最好的普及宪法的活动。让全民行动起来,为我们自身的发展,为整个社会的进步,为伟大民族的复兴,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历史性的抉择。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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