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孙志刚案看有关收容法规违反《立法法》
2003-11-30 10:44:25 | 来源:人民网
  13疑犯被缉捕,中央和广东省督办此案的力度之大,也让人感到欣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早已入宪,而此时仍有年轻的生命在自己的祖国因为没有暂住证而丧命,确实使人愤怒,使人明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仍多艰辛。

  在此我不想指责具体的人的素质,因为法治国所依靠的本不是人的素质,素质并不可靠,我们不必将人想得太好!我只祈望有一个完备的制度,使得坏人具有某种权力的时候也不得不做好事!但孙志刚之死使我们发现法律还很不完善,有关的法律而不足以成为人民权利保护神,也正是因法律不完备使得某些人有了滥用职权的余地。

  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其中第(五)项就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无疑收容限制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按照立法法的精神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但是现行的有关收容的规定仅仅是行政法规,或者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而全国人大根本没有为此制定法律。

  依法行政的前提就要求立法机关积极作为,对于法律进行及时的废改立,使得有法可依。《立法法》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制定法律,而事实上《行政程序法》尚在讨论中,而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单行法律也未起草,立法的不协调制成了法制的混乱,而这样的局面是最易伤及仰仗法律保护的弱者的。

  不可否认,法治国家也需要强大的行政对社会进行良好的管理,但是理性的政府行为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则要求尊重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并极力的保护。而孙志刚的各项宪法权利为何不敌一个行政法规,就是因为执法者将其看成了一个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客体,其既不可以得到律师的帮助,也没有能够得到法官和检察官的司法救济,而事实上一人与强大的行政机关对峙,实力悬殊,最终不明不白的死亡,也许就是缺乏正当程序的必然结果了。笔者认为,即使因为某种特定的需要,法律必须限制某一类人进入某个地区,至少应该给其程序上的正义,让其得到律师的帮助,让其得到司法机关的救济。

  综上,笔者认为,孙志刚的事提醒我们,凡是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事,决不能由行政机关说了算,因为绝对的权力会产生绝对的腐败,行政权必须受到司法权的制约。公民的生命重于泰山。我们不能因为效率的需要漠视公民的生命,我们也不能因为管理的方便,而舍弃程序正义。我们追求的社会,正是如《共产党宣言》中所宣称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因此,我们感到伤害孙志刚就是伤害我们每个人,我们感到为了保护我们每个人的安全,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宪法,用法律维护每个人的尊严!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