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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行政复议的本质属性
2003-11-30 09:41:14 | 来源:安徽日报 | 作者:李纯霜
行政复议是国家通过立法所设立的,专司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争议的独立的法制机制。行政复议的本质属性表现为,它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独立程序,这种独立程序虽然扎根于行政的土壤,但不以行政所追求的目标为其惟一目标;这种独立程序虽然在某些方面与司法的手段相类似,但不以司法手段而自居;虽然在我国它没有独立人格,但仍不失其独立程序价值。
第一,程序的确定性。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独立机制,行政复议有自己的确定的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侵害时,由谁申请,怎样申请,向谁申请,由谁受理,由谁审理,怎样审理。这种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非经法定机关依法修订或者废止,不得改变,否则即为篡改法律;复议机关必须遵照这些程序,否则即构成违法。
第二,期间的明确性。行政复议有其明确的期间界定,这种期间界定不是套用司法的,也非体现“行政效率”,而是依据其自身程序性和周转期的实际需要而确定的,为自己所特有的期间规定性。《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申请复议期限、审查复议申请期限、发送复议申请期限、答辩期限、审理期限等。这些期间都是确定的。
第三,审查的全面性。行政复议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在对被提出异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须审查合理性或曰适当性。《行政复议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对违反合法性原则的行政行为,可以裁定撤销;对违反合理性原则的,裁定变更。这与司法有着明显的区别———司法不能对虽然符合合法原则,但不符合合理原则的行政行为予以直接变更。《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仅止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变更决定实质上是复议机关直接作出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结果的拘束力和既判力。行政复议的拘束力和既判力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基础,是行政复议价值理论的重要支柱。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对行政复议机关即具有当然的确定性,行政机关必须遵守。
这也是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起码要求。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即使申请人、第三人(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使行政复议决定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但在法定情况下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执行力,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严格执行。特别是行政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行政行为,一经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来的行政行为不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效,不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将得到有力的保障。行政复议程序独立性的特点,又从程序规范的角度,为维护实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一,程序的确定性。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独立机制,行政复议有自己的确定的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侵害时,由谁申请,怎样申请,向谁申请,由谁受理,由谁审理,怎样审理。这种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非经法定机关依法修订或者废止,不得改变,否则即为篡改法律;复议机关必须遵照这些程序,否则即构成违法。
第二,期间的明确性。行政复议有其明确的期间界定,这种期间界定不是套用司法的,也非体现“行政效率”,而是依据其自身程序性和周转期的实际需要而确定的,为自己所特有的期间规定性。《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申请复议期限、审查复议申请期限、发送复议申请期限、答辩期限、审理期限等。这些期间都是确定的。
第三,审查的全面性。行政复议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在对被提出异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须审查合理性或曰适当性。《行政复议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对违反合法性原则的行政行为,可以裁定撤销;对违反合理性原则的,裁定变更。这与司法有着明显的区别———司法不能对虽然符合合法原则,但不符合合理原则的行政行为予以直接变更。《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仅止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变更决定实质上是复议机关直接作出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结果的拘束力和既判力。行政复议的拘束力和既判力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基础,是行政复议价值理论的重要支柱。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对行政复议机关即具有当然的确定性,行政机关必须遵守。
这也是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起码要求。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即使申请人、第三人(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使行政复议决定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但在法定情况下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执行力,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严格执行。特别是行政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行政行为,一经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来的行政行为不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效,不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将得到有力的保障。行政复议程序独立性的特点,又从程序规范的角度,为维护实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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