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公民 推进法治——写在行政复议法实施之际
2003-11-30 10:38:33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江必新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正式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颁行,是我国政府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面迈出的又一重要步伐。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强化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求救济权的保护,给了老百姓许多方便。

  方便之一:请求救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法不仅大大增加了明确列举的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内容,而且承认对不作为也可以申请复议;不仅将涉及政治权利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而且允许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

  方便之二:申请期间的设定意味深长。行政复议法将申请复议的一般期间由十五天改为六十天。这个一般期间只有在法律规定超过六十日的情况下才可以改变。这就意味着前此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期间少于六十日的一律无效。不仅如此,由于正当理由而耽误法定申请期间的,耽误的期间应从法定期间中扣除。

  方便之三:选择复议机关的空间进一步拓展。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除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不包括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以外,既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方便之四:申请复议的方式更加灵活。申请人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应将法定事项如实记录,而且有义务将该记录的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方便之五:复议审查方便快捷。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但实际上取决于申请人的意志。申请人如果要求听取意见,复议机关即有义务听取各方意见、调查情况。

  方便之六:举证规则具有重大突破。复议程序一经启动,被申请人即应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方便之七: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意志得到尊重。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只要说明理由即可以撤回,避免了申请人硬着头皮打不愿打的官司的尴尬局面。

  方便之八:救济措施得到进一步强化。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法设定了多种救济渠道:一是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二是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三是申请人可以就不予受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是追究复议机关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与民方便,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体现,也是法治国家新型官民关系的折射。

  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条件控告政府,不仅表现出我国对被管理者权利的尊重,而且表明我国政府是一个勇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政府;不仅表明我国政府是一个对自己充满信心的政府,而且表明其在治理国家方面的大智大勇。

  鼓励老百姓向自己“开刀”,这是一种精神、一种品位,更是一种境界、一种风范。

  西人曰: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国民。古人云:爱民者,民恒爱之;刁民者,民必刁之。可见,与民方便,实乃与国方便!

  现实中,个别“衙门”或“父母官”,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救济行为为犯上作乱,千方百计地设置障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或暗地里给穿上“小鞋”,或明目张胆地打击报复,或不择手段地诬告陷害。这与行政复议法所昭示的精神、境界相比,显得何等短视、何等猥琐!

  愿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能使畏惧“民告官”者,壮一点精神、增一分胆识、添一种境界;愿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能使平民百姓方便多多、保障多多、福祉多多!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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