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院对一“10年冤案”作31万余元国家赔偿
2003-11-30 08:57:15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岳嵬 王晓龙
  2003年11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蒙冤10年的黄亚全、黄圣育两人作出国家赔偿:赔偿黄亚全被限制人身自由3181天的赔偿金人民币15.7万余元,赔偿黄圣育被限制人身自由3217天的赔偿金人民币15.9万余元;同时,对两人的其余两项赔偿请求,予以驳回。

  根据黄亚全、黄圣育的申请,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于11月6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11月13日,该院向两人送达赔偿决定书时,当场支付赔偿金共31万余元。对这一赔偿数额,两人均表示满意。

  据悉,1993年8月22日,黄亚全、黄圣育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万宁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2001年3月20日,海南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黄亚全、黄圣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两人均提起上诉。2001年7月17日,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海南中院的死缓判决。判决生效后,黄亚全、黄圣育两人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

  今年8月12日,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次日两人被取保候审。9月1日,省高院对两人的申诉再审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黄亚全、黄圣育无罪,并予当庭释放。从1993年8月22日起,到2003年8月13日止,扣除其间两人分别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时间,黄亚全、黄圣育分别被限制人身自由3181天和3217天。

  据介绍,两人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于今年9月26日向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黄亚全被限制人身自由3181天的赔偿金15.7万余元,请求赔偿黄圣育被限制人身自由3217天的赔偿金15.9万余元;请求赔偿黄亚全因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金31.4万余元,赔偿黄圣育因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金31.8万余元;请求赔偿黄圣育残疾赔偿金79.5万余元。

  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认为,黄亚全、黄圣育两人提出的后两项赔偿请求,依法应向其他相应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向该院提出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据悉,省高院对黄亚全、黄圣育两人作出的赔偿,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公布的关于“今年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每日赔偿金为49.48元”的赔偿标准。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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