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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你有权向国家索赔
2003-11-30 08:56:07 | 来源:南方网 | 作者:司法部研究室 刘武俊
25名被收容遣送人员被活活烧死在收容遣送车上,这是发生在前年的一幕惨剧。然而,当死者家属提起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被告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却拒绝签收起诉状,致使原定8月25日的庭审被无限期推迟。坦率地讲,读罢8月27日《中国青年报》的上述报道,笔者为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对待国家赔偿诉讼的应诉态度感到遗憾,同时也为颁布近十年的《国家赔偿法》尴尬的实施效果感到忧虑。看来,国家赔偿制度的执行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般而言,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的,由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违法罚款、违法吊销营业执照、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违法拘留、错误逮捕等,均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三类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具有人权保障意义的司法救济制度,同时也是比较独特的针对公权力的矫正和训诫机制,具有对滥用权力或行政不作为的训诫和矫正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赔偿首先是一个具有宪政意义的公法概念,尽管赔偿形式带有民事经济赔偿的私法色彩。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国家赔偿制度就是这样一种通过国家赔偿实现司法个案的公平和正义的司法制度。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国家也是如此,国家的执法和司法行为同样可能出现过错。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预设就是公务的执行存在难以完全避免的因过错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公务风险,国家机关应当承受这种公务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赔偿也可视为一种风险责任。在我看来,国家赔偿制度其实是一项兼容公法和私法的边缘性制度,它既有弥补受害人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失,以及通过义务机关赔偿和向相关责任人员的追偿,实现对公权力的矫正和训诫的功能,同时也具有私法意义上的类似民事赔偿的形式特点。责任政府是现代政府恪守的基本理念,这种公法意义上的责任并不是虚幻的意识形态化的,而是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实实在在的责任。
在中国民间的语境中,“违法”的概念矛头似乎一直指向公民个人,似乎只有公民个人才会触犯法网,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是与违法无缘的,“国家”天经地义是执法的主体,“公民”天经地义是违法的个体。“国家赔偿”的概念颠覆了这种貌似天经地义的思维定势,将大权在握的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纳入了“违法”的主体范畴。
在中国民间的语境中,“赔偿”似乎也只是关涉民间市民社会生活而与国家无涉的概念,也是与“违法”概念一样属于民间市民社会的关键词。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对于多数国人而言,向国家索赔简直就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国家赔偿”的概念颠覆了“赔偿”与国家无涉的貌似天经地义的思维定势,将大权在握的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纳入了“赔偿”的义务主体范畴。
我希望通过国家赔偿法的践行尽快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基本共识:蒙受冤屈的公民,有权以法律的名义向国家讨回公道,有权向国家索赔。国家必须为公权力的滥用、为它的代理者(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制造的冤假错案付出代价,以“国家赔偿”的形式为自己的过错交纳“学费”。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国家赔偿法》在实施已近十年过程中已经暴露出相当明显的立法缺憾,例如赔偿金标准明显偏低,赔偿经费难以落实,赔偿范围受限过多,索赔程序不够简便等等,这些都是导致国家赔偿实际受理案件数量明显偏少,法学界、社会舆论尤其是索赔当事人对该法颇多怨言的缘由。看来,《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完善该是尽快提上立法机关议事日程的时候了。另外,笔者建议在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中设立必要的公开听证程序,变“暗箱操作”为阳光审判。
毋庸讳言,形形色色的冤假错案几乎都是公权力违法或错误行使的“作品”。因此,当冤案发生时,当你的权益因政府的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蒙受损失时,你有权理直气壮地向国家索赔,向国家讨回公道。对于每一起冤假错案,没有得到正当“国家赔偿”的正义都是残缺的伪正义。
一般而言,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的,由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违法罚款、违法吊销营业执照、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违法拘留、错误逮捕等,均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三类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具有人权保障意义的司法救济制度,同时也是比较独特的针对公权力的矫正和训诫机制,具有对滥用权力或行政不作为的训诫和矫正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赔偿首先是一个具有宪政意义的公法概念,尽管赔偿形式带有民事经济赔偿的私法色彩。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国家赔偿制度就是这样一种通过国家赔偿实现司法个案的公平和正义的司法制度。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国家也是如此,国家的执法和司法行为同样可能出现过错。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预设就是公务的执行存在难以完全避免的因过错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公务风险,国家机关应当承受这种公务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赔偿也可视为一种风险责任。在我看来,国家赔偿制度其实是一项兼容公法和私法的边缘性制度,它既有弥补受害人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失,以及通过义务机关赔偿和向相关责任人员的追偿,实现对公权力的矫正和训诫的功能,同时也具有私法意义上的类似民事赔偿的形式特点。责任政府是现代政府恪守的基本理念,这种公法意义上的责任并不是虚幻的意识形态化的,而是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实实在在的责任。
在中国民间的语境中,“违法”的概念矛头似乎一直指向公民个人,似乎只有公民个人才会触犯法网,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是与违法无缘的,“国家”天经地义是执法的主体,“公民”天经地义是违法的个体。“国家赔偿”的概念颠覆了这种貌似天经地义的思维定势,将大权在握的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纳入了“违法”的主体范畴。
在中国民间的语境中,“赔偿”似乎也只是关涉民间市民社会生活而与国家无涉的概念,也是与“违法”概念一样属于民间市民社会的关键词。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对于多数国人而言,向国家索赔简直就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国家赔偿”的概念颠覆了“赔偿”与国家无涉的貌似天经地义的思维定势,将大权在握的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纳入了“赔偿”的义务主体范畴。
我希望通过国家赔偿法的践行尽快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基本共识:蒙受冤屈的公民,有权以法律的名义向国家讨回公道,有权向国家索赔。国家必须为公权力的滥用、为它的代理者(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制造的冤假错案付出代价,以“国家赔偿”的形式为自己的过错交纳“学费”。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国家赔偿法》在实施已近十年过程中已经暴露出相当明显的立法缺憾,例如赔偿金标准明显偏低,赔偿经费难以落实,赔偿范围受限过多,索赔程序不够简便等等,这些都是导致国家赔偿实际受理案件数量明显偏少,法学界、社会舆论尤其是索赔当事人对该法颇多怨言的缘由。看来,《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完善该是尽快提上立法机关议事日程的时候了。另外,笔者建议在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中设立必要的公开听证程序,变“暗箱操作”为阳光审判。
毋庸讳言,形形色色的冤假错案几乎都是公权力违法或错误行使的“作品”。因此,当冤案发生时,当你的权益因政府的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蒙受损失时,你有权理直气壮地向国家索赔,向国家讨回公道。对于每一起冤假错案,没有得到正当“国家赔偿”的正义都是残缺的伪正义。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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