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翁为水费告上法庭
2003-11-30 08:44:50 | 来源:春城晚报 | 作者:张明
  2001年6月5日,昆明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桩公益诉讼,家住白马小区西区一位姓彭的7旬老人将昆明市自来水总公司和小区开发商告上法庭,要对自来水“抄表到户”这一市政老大难讨个说法。

  彭老汉在白马小区居住已5年多,水费过去一直是由物管代收,1999年9月,这一相安无事的状况发生了变化。物管不再代收水费,没多久,自来水公司的催款通知就来到家门口。此时,大家才明白,几年前,小区开发商即将整个单元14户人家的“用水权”经自来水公司批准,过户给了本单元姓宋的住户。大家认为用水权应是每个住户共有,这样的过户不合道理。在诉讼请求中,彭老汉要求法院认定过户无效。然而过户问题只是表象,真正的难题在于收费。按彭老汉理解,如果用水权过户给宋家,那么自来水公司就应该向宋家收费,宋家再向其他13家住户收费,可事实上情况并非如此,宋家也认为当时在过户申请表上签字只代表个人意愿。结果整个单元住户陷于交费无着的窘境。如果现在分别过户给每家住户,那收费自然就应“抄表入户”,按户收费,而且政府也出台了抄表入户的规定。于是,彭老汉走进了法院。

  自来水公司对此认为,每家住户的水表及管线产权属个人,自来水公司的产权只到总表。这一现状由来已久,属于历史问题,自来水公司无权也无法抄表到户。小区开发商则认为,商品房售出后,包括用水权在内的产权已经转移。找宋家作代表是出于方便。

  记者在庭审中发现,收费的争议焦点又在于总表和各户分表存在差额,谁来收费就意味着谁得承担这部分“看不见”的费用。于是,自来水收费成了个“烫手山芋”,在昆明各小区有物管代收的,有住户轮流收取后交给自来水公司的,也有请自来水公司改造管网单独向自来水公司交费的。

  法庭虽然认定过户手续无效,但对收费如何处置也感到为难。经审判长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重新办理过户手续,收费则由物管代收,住户承担一部分差额,彭老汉撤诉。事实上,庭审后,彭老汉只取得了“局部胜利”。他告诉记者,自己今年75岁了,花钱花精力打这场官司,并非为个人,而是希望这个问题引起有关方面重视。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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