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起民事公诉
2003-11-29 16:30:03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朱定 潘亦华
  首例民事公诉案

  2002年12月12日,湖南岳阳县人民法院对本省第一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诉案作出判决:被告张立新与岳阳县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协议无效,对造成流失的17万多元的国有资产由张立新承担责任,其他11名被告负连带责任。

  2001年6月,岳阳县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未经资产评估和法定程序,擅自将所属的位于县城关荣西路的面积为671.5平方米的仓库和面积为114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28.3万元的低价拍卖给个体户张立新。而经检察机关委托岳阳中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价格评估,该宗房地产价格为46万余元。在拍卖前,张立新等12名被告相互串通控制报价,商定由被告张立新以每份拍卖押金付给5000元为条件,将本次拍卖的仓库及土地使用权买断。在2000年12月13日的拍卖中,以递增1000元的象征性价格报价三轮,使张立新以28.3万元低价获得该仓库和土地使用权。拍卖结束后,被告张立新设宴感谢其他11名被告并各分给他们5000元。

  谁来当原告?

  本案提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当国有资产遭受不法侵害时,谁来当原告?尤其是在诉讼主体不确定或缺失的情形下,到底该由谁来将这种不法侵害行为诉诸法庭?

  本案中,有人认为,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检察机关有提起民事诉讼权。那么,检察机关能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也即能否当原告?

  在法庭上,检察官指出,张立新等人在竞卖中相互串通,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为保护国家财产免遭侵害,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事实上,岳阳县检察院并没有一开始就决定自己当原告。立案后,检察院首先找到日用杂品公司和其主管机构县供销社,希望他们出面当原告,但他们明确表示不愿意。检察院随后又找到岳阳县国资办,但国资办表示不具备法人资格,有管理权却没有诉权。最后检察院来到县法制办,希望由县政府出面当原告,县政府出于种种考虑,最后同样不愿出面。

  民事公诉———

  检察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寻找原告”的曲折过程,使本案由立案到提起诉讼整整花了1年半的时间!在所有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均不能或拒绝当原告的情况下,县检察院毅然站出来,依法制止国有资产流失,捍卫国家利益不受侵害!他们从宪法和有关法律中找到了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款和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

  据此,县检察院认为,在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但存在诉讼障碍的情况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从保护国家财产免遭侵害,制止不法行为侵占国有资产的目的出发,运用公权力救济的司法手段提起民事诉讼,应视为与本案诉讼标的有直接、特殊的利害关系;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立法精神,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岳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起诉并判决支持县检察院的诉讼请求,表现出极大的司法勇气。此案审判长、岳阳县法院民一庭庭长付建军说,现行法律中确实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同时也没有明文禁止。法律的制定来源于司法实践,又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检验和不断完善。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出于保护国家利益、保护国有资产免遭流失的共同目的,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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