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奎喜诉杭州市规划局案看“公益诉讼”的喜与忧
2003-11-29 16:56:42 | 来源:南方网 | 作者:吴志雄
  据央视报道,杭州市一市民近日状告杭州市规划局违反规定在西湖风景规划区内批准建立非旅游设施,被杭州市两级法院以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而驳回。法院的理由是该公民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侵犯了当事人的私益,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嫌侵犯公益,公民则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救助。

  为社会公益,“好事之人”拿起了法律武器,向政府管理部门讨说法。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中一个可喜的信号:老百姓在关注自身利益的同时,开始把目光投向社会公益,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呼吁和诉讼。

  其实,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或者听到类似的事例,比如历史文化古迹被毁,珍贵文物被破坏,濒危的珍稀自然物种被戕害,当时,为了保护好这些关乎社会公益的历史文化宝贝或者自然宝贝,虽然有专家学者为之呼吁,有普通百姓为之奔走,但就是鲜有“好事之人”勇敢地站出来,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手段来进行保护。结果呢,在人治大于法治的有时传统背景下,在权力的威严面前,正义和道德显得苍白无力。

  记得《美国联邦例法》中有《鱼儿不会说话》这样一个判例:美国联邦议会批准了在小田纳西河上修建一座用于发电的水库,先后投入了一亿多美元。当大坝工程即将完工的时候,生物学家们发现大坝底有一种叫蜗牛鱼的珍稀鱼类,如果大坝最终建成的话,将影响这种鱼生活的环境而导致这种鱼的灭绝。于是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大坝停工并放弃修建水库的计划,但在第一次诉讼中,他们失败了:初审法院认为大坝已经接近完工,浪费纳税人一亿多美元的钱去保护一个鱼种是不明智的,拒绝判决大坝停工。环保组织又上诉到最高法院。终于,这些小鱼儿在最高法院赢得了它们的权利,依据是1973年颁布的《濒危物种法案》。这些小鱼儿可以在它们的家园自由地栖息,而它们身边是那被永久废弃的价值一亿多美元的大坝。

  透过这种令人感动的人文关怀和价值取舍,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鱼儿的幸运,而是社会公益的幸运————健全的法律为社会公益提供了“坚实的屏障”。鱼儿不会说话,但有关的环保组织可以替它在法庭上说话。照此类推,西湖无言,但富有正义感的公民已经在法庭上陈述它的权利,这本身就是一种幸运,一种进步!

  然而,在为公益诉讼而欣喜的同时,又不能不产生一种遗憾和担忧,那就是我们还没有健全的法律来保障公民行使公益诉讼的权利,杭州市民为西湖风景区而提起的公益诉讼被驳回就是明证————事实上,公益诉讼具有审查和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用,它既是公民维护公益的法律手段,也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参与管理社会事务权利的一种机制。更为重要的是,公益诉讼能够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公平及合法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公益诉讼机制的缺乏,限制了公民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动,削弱了社会自我调节功能,不利于发挥公民监督政府的作用。

  因此,为社会公益立法,让每一位富有正义感和责任感的公民,能够勇于在法律的旗帜下,为社会公益陈述和辩护,应当成为我们推进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