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奎喜诉杭州市规划局案
2003-11-29 16:57:55 | 来源:央视国际
  杭州市民金奎喜有一天在西湖风景区散步时,发现了一件令他感到不可思议的事情。他当时在风景名胜区里面看到有两个大吊机在施工,好象是要搭建某个建筑。金奎喜感到这里可能要建什么新的项目了,经了解得知是浙江老年大学要迁到这里来了。金奎喜觉得这里是西湖风景名胜区,在建项目的后边就是宝石山,旁边是黄龙洞景点,在这里建一处与风景区无关的其它建筑似乎有些不合时宜。

  在他的印象当中,当地政府为了保护西湖似乎出台过相关的法规,规定在西湖风景区内禁止建设与风景区无关的建筑。难道是自己记忆有误还是这里不属于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

   首先,他找来了浙江省人大1983年通过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其中第2条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明确规定,西湖风景名胜区北自老和山山脚浙江大学南侧,经玉古路、浙大路、接曙光路至松木场保叔路以南,而在建的项目浙江老年大学正好位于曙光路南侧,看来属于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而且这个条例的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

  看到这些以后,金奎喜觉得奇怪了,难道在建的浙江老年大学是一处没有经过有关单位审批的违章建筑?金奎喜知道建房必须要经过当地规划部门的审批,由规划部门同意以后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施工。那么,这处在建项目手续齐全不齐全呢?他找到了杭州市规划局询问有关情况。

  询问下来的结果是规划局已经给这个项目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让金奎喜感到有些意外。那么杭州市规划局为什么同意浙江老年大学在此建设呢?金奎喜几次询问都不得而知,记者也做了一些调查。我们在规划局进行采访时,规划局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是依法颁发许可证并且是完全公开的。目前的浙江老年大学是在原浙江省艺校的校址上建设的,记者通过调查也了解到浙江省艺校始建于1955年,原本就在西湖风景区内,到2001年他们准备扩建,但是1983年出台的《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不允许新建、扩建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所以他们不得不迁出去了。这一点记者在规划局另一位负责人口中也得到了证实,他说西湖风景区的范围有个界限,在界限里边服从西湖风景区的范围统一规划,一般只有和旅游相关的项目才可以拿到工程许可证。

  浙江省艺校的迁出应该说保护了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完整与协调统一,但是令人意外的是,一个项目从西湖风景区里边出去了,另一个却又进来了。金奎喜认为,按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杭州市规划局就不应该为浙江老年大学颁发规划许可证,令金奎喜感到欣慰的是《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和控告。

 

 

  于是,2003年2月25日,金奎喜向浙江省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杭州市规划局为浙江省老年大学项目所颁发的项目许可证,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但是3天后,西湖区人民法院给他下达了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书。原因是法院认为起诉人不具有起诉的资格。《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人也就是原告,具有原告身份必须是他所诉的这个具体行政行为跟他有利害关系,也就是他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或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人。法院认为金奎喜与在建的浙江老年大学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因此不能立案。

  然而,金奎喜认为正是由于杭州市规划局下发了项目规划许可证,这项工程才得以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进行,这一行为起码侵犯了游客和市民的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则是由自己这样的一个个个体利益组成的,因此不能说这件事与自己没有关系。金奎喜不服西湖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3年4月1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同样的理由作出了维持原裁定的裁定。目前,浙江老年大学迁建工程仍在不停地施工,金奎喜感到这件事情通过法律途径也解决不了了。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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