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无证采挖林木按盗窃罪处罚
2003-10-07 10:12:44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林艳兴
为加大力度打击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的行为、依法遏制“大树进城” 现象,江西省司法机关日前作出规定,无证采挖林木数量较大的,将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日前出台了《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以采挖方式移往异地据为己有,数量较大或价值1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64条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明知是非法采挖的林木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定罪处罚。
江西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局长黄柏祯说,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对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惩处;对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它植物及其制品的,以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惩处。
然而,近年出现的无证采挖林木属“挖”而非“伐”,不少是一般树种而非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即使数量再大、危害再严重,也只能罚款而无法进行刑罚,因而不能通过严厉的法律有效震慑此类行为,导致“大树进城”现象愈演愈烈,森林资源面临严重威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日前出台了《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以采挖方式移往异地据为己有,数量较大或价值1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64条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明知是非法采挖的林木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定罪处罚。
江西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局长黄柏祯说,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对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惩处;对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它植物及其制品的,以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惩处。
然而,近年出现的无证采挖林木属“挖”而非“伐”,不少是一般树种而非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即使数量再大、危害再严重,也只能罚款而无法进行刑罚,因而不能通过严厉的法律有效震慑此类行为,导致“大树进城”现象愈演愈烈,森林资源面临严重威胁。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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