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增1条修改15处
2003-09-26 19:14:24 | 来源:来源:新华社 | 作者:李江泓 张晓松
 

    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26日通过了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中国工会章程》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孙宝树近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次提交全体代表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在体现严肃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与旧章程相比增加了1条,修改了15处,其中有一些重要改动,全国工会上下非常关注。

                 写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旧章程:总则中第三段“中国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   

     新章程:总则中第三段“中国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   

    背景链接:孙宝树说:“这次修改都是非常关键的部分,尤其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章程,作为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同时,也需要把‘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写入工会工作指导思想。”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基本职责”

    旧章程:总则中第四段“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新章程:总则中第四段“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背景链接:2001年,我国修改颁布的《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孙宝树说:“工会十三大通过的章程基本能够适应指导工会工作的需要。但工会十三大后的五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这要求工会进一步突出维护职能,修改章程顺理成章。”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

    旧章程:没有提及会员组织关系的变动问题。

    新章程:在“第一章会员”中,增写了第五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背景链接:孙宝树说:“工会十三大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比较频繁。为适应劳动关系变化、进一步加强会员会籍管理的需要,新章程增写了这一条。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持工会组织与会员的联系,有效防止会员流失。”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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