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建工程规定十公开十不准
2003-09-17 16:20:26 | 来源:新华网
  北京基建领域实施“阳光工程”,杜绝暗箱操作,明确规定“十公开”、“十不准”

  “在全市基本建设领域实施‘阳光工程’,就是从工程立项到验收交付的全过程实行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建设廉洁、优质、高效工程。”这是日前北京市纪委监察局作出的关于在基本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意见提出的具体要求。

  在全市的奥运场馆、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政府融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实施“阳光工程”。实施“阳光工程”的责任主体是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实施“阳光工程”的第一责任人。

  实施“阳光工程”的内容包括:审批公开,不准超越职权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拖延办理审批,搞“条子工程”、“袖口工程”、“三边”工程,或者滥用职权指定施工队伍,吃拿卡要,搞“关联交易”;规划公开,不准利用职权擅自改变规划,变更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和减少绿化面积;用地公开;拆迁公开;招标公开;采购公开;施工公开;执法公开;验收公开等“十公开”、“十不准”。

  意见明确规定:对工作不力,不按要求公开,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十不准”,以及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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