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公正高效地审理民事案件
2003-09-10 17:07:49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张君良
近年来,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每年的民事案件数量都大幅上升。在审判人员基本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如何更公正高效地审理民事案件,已成为审判人员面临的新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增强审判的透明度
当事人来法院告状,是让法院给一个说法。虽然这个说法是由法院的判决最终决定,但这决不意味着法院可以搞“暗箱操作”,武断地对待当事人。当事人对判决的认可程度往往取决于其对判决了解的多少。为此,法官应当增强审判的透明度,让当事人了解法院的判决是如何作出的,而要做到这点,就必须让当事人充分地参与诉讼。参与本身,就是当事人对自己利益的一种满足,特别是对败诉的一方更是如此。
增强审判的透明度,法官要从开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发言入手,让当事人把要说的话讲完。当事人往往认为自己所说的一切都与案件有关,如果不让他们把所有的话讲出来,他们就会觉得理没讲透,进而产生抵触情绪,极可能不再客观地听取对方当事人的发言,这必然会影响庭审效果。因此,法官在开庭时要注意认真倾听当事人的发言,尽量不要打断他们的讲话,即便他们说的有些内容可能与案件的事实关系不大,但只要不是胡搅蛮缠,就应当让他们把话讲完。法官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他们的发言,当事人也会尊重法官,认真回答法官的提问,这不但有利于查明事实,也有利于缓解矛盾。
过去,法院一直存在“重判决、轻庭审”的情况,一份判决都要经过长时间的反复推敲,深思熟虑后才敢下结论,其主要原因是庭审功能薄弱,证据没有当庭认定,事实不敢敲定,也因此,造成当庭宣判率低。现今,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越来越频繁,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如果不一气呵成及时进行当庭宣判,就会让人觉得这个庭开得不连贯、少内容,公开审判的效果就没有体现出来,还会给人留下“意味深长”的东西。因此,当庭宣判是强化庭审功能、当事人举证、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的必然结果。
当庭宣判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杜绝了说情风。审判的每一个环节都在庭上进行,有理的胜诉,无理的败诉,一目了然,客观上堵住了不正之风产生的土壤。以前对老百姓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制观念存有疑虑,总怕当事人听了对自己不利的判决后闹事,或者不领判决书。其实,经过十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大部分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已经大大提高,只要法院依法办案,当事人完全可以接受法官当庭宣判的结果。
笔者认为,做好当庭宣判,其重要环节就是要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审判员接手一件案子后,先要认真审阅案件,尽量让被告提交书面答辩,让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当事人通过写答辩状和交换证据,能最大限度地把自己的理由讲清楚。开庭时,当事人往往受环境和情绪的影响,顾此失彼,总觉得想说的话没有说完。让他们在开庭前把要说的话写出来,正好弥补了开庭时可能出现的遗漏,特别是对被告来说,他会觉得法院没有先入为主,而是在看了他的意见后才开庭进行了审判。这样,被告对法院的抵触情绪自然会消除,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同时,通过庭前审阅双方的理由和依据,很容易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一个案件只有抓住了争议焦点,才能查明事实。此外,当庭宣判的前提是当庭认证。要正确认证,必须要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还要有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这样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开庭时自觉地加以运用,果断地对相关的证据加以认定或否定。当然,法官也不能片面强调“一堂清”。对一次开庭查不清的问题,就留待下一次开庭时再查清楚,或者给当事人一定的时间提供新的证据,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过去判决后,当事人常常称看不懂判决,意见很大,往往继续上诉、申诉,客观上使案件不能很快审结,延长了审判周期。因此,强化判决书的说理,不但可以提高案件审理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更能体现司法公正,提高办案的速度。
二、确保程序公正,合理利用审判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当前,严格依规定程序办事,已不仅是法院在执法中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全社会进入法制化、现代化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要快结案,就要保证不违反程序法,同时要合理利用审判资源,用有限的人力、物力尽可能多地审结案件。
过去,法官办案有种错误认识,认为只要判决不出问题就行,超审限并不为错。因此,法官办案没有紧迫感,造成了审案周期长,大量案子超审限的不良后果。现在抓办案速度,前提就是要抓审限,特别是要控制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这一环节。另外,没有正当理由,简易案件必须在3个月内审结。
部分法官为了保证判决的质量,往往对一份判决“千锤百炼”,惟恐造成错案。其实,重视案件质量没有错,但不应把案件质量只单纯地理解为实体处理上没有问题,而应把不超审限也作为衡量其好坏的标准。现在,法院办案追求的是质量与效率兼顾。只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依法办案,才能认为办案质量提高了。同时,越是快审快结,越要注意裁判不能出错,减少上诉率。提高判案质量,不仅要保证裁判的公正,还要使当事人服判,如果法官在一审时把道理讲清,澄清当事人的疑虑,当事人就可能放弃无理要求,服从一审判决。这实际上也加快了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了办案效率。
长期以来,法院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一直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为具体条件,但是,如何根据上述条件区分案件繁简,程序法上没有加以规定。过去法律条文少,各种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没有规定的新型案子很多,审理时只好所有法官一起出主意、想办法,进行合议,也就是民事诉讼法里所说的普通程序,就成了最好的审判方式。但案件的难易都是相对的,因人而异,不能“一刀切”。过去,法院大力和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确实为审理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毕竟周期长、所花精力大,过多地采用,必然影响案件的审理速度。随着法律的健全和法规条文的完善,各种类型的案件基本都已有章可循。特别是证据法规的出台,对法官审理案件有很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很多过去认为复杂的案件,现在,已变得简单。如果法院把本已简单的案件按部就班地采用合议制,必然浪费时间、精力,影响案件的快速审理。因此,要想加速办案,就要尽可能减少合议制。凡是能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尽量用简易程序审理,凡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能够省去的环节,尽量省去。当然,减少合议制并不是说不要合议制,某些类型的案件及大要案还必须适用合议制,而且要继续提高合议的质量。
三、加强对同类案件处理的规范化,统一执法尺度
法院判决的作用应是在社会上造成对违法者产生的一种威慑力量,减少违约纠纷的产生,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但现在却是官司一输,败诉方就到处告状,把怨恨全集中到法院身上。其实当事人对法院的意见相当一部分是对法院判决的内容有意见,对判决依据不理解、不明白。这其中重要原因是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都是原则性规定,遇到案件都由法官依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法规太原则,致使法官判决时,引用法条很难、很空。当事人当然看不懂,有意见。每一个法官的知识水平、综合素质、经验感觉又不一样,审案时,难免会掺杂个人的感情因素,造成判决的结果不统一。这样,就一件案子来说可能是公正的,但就此类案件来说,对有些当事人就可能不公平,就会使人感到厚此薄彼。法本身应该是公平、公正的象征,公正的标志是无偏差的适用公开原则,类似的案件类似处理,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目前我国法律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平、公正地依法办案,就需要法官提高自身素质,正确理解各项法规的立法精神,统一执法尺度,加强对同类案件处理的规范化,同级法院、上下级法院都应统一。凡是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就要严格按规定办,不能再以本案有特殊原因或具体情况为由做变通处理。凡是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应由有关部门进行解释,在处理时尽量考虑今后在同类案件上处理的结果,以保持执法的统一和稳定,减少随意性。
一、增强审判的透明度
当事人来法院告状,是让法院给一个说法。虽然这个说法是由法院的判决最终决定,但这决不意味着法院可以搞“暗箱操作”,武断地对待当事人。当事人对判决的认可程度往往取决于其对判决了解的多少。为此,法官应当增强审判的透明度,让当事人了解法院的判决是如何作出的,而要做到这点,就必须让当事人充分地参与诉讼。参与本身,就是当事人对自己利益的一种满足,特别是对败诉的一方更是如此。
增强审判的透明度,法官要从开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发言入手,让当事人把要说的话讲完。当事人往往认为自己所说的一切都与案件有关,如果不让他们把所有的话讲出来,他们就会觉得理没讲透,进而产生抵触情绪,极可能不再客观地听取对方当事人的发言,这必然会影响庭审效果。因此,法官在开庭时要注意认真倾听当事人的发言,尽量不要打断他们的讲话,即便他们说的有些内容可能与案件的事实关系不大,但只要不是胡搅蛮缠,就应当让他们把话讲完。法官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他们的发言,当事人也会尊重法官,认真回答法官的提问,这不但有利于查明事实,也有利于缓解矛盾。
过去,法院一直存在“重判决、轻庭审”的情况,一份判决都要经过长时间的反复推敲,深思熟虑后才敢下结论,其主要原因是庭审功能薄弱,证据没有当庭认定,事实不敢敲定,也因此,造成当庭宣判率低。现今,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越来越频繁,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如果不一气呵成及时进行当庭宣判,就会让人觉得这个庭开得不连贯、少内容,公开审判的效果就没有体现出来,还会给人留下“意味深长”的东西。因此,当庭宣判是强化庭审功能、当事人举证、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的必然结果。
当庭宣判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杜绝了说情风。审判的每一个环节都在庭上进行,有理的胜诉,无理的败诉,一目了然,客观上堵住了不正之风产生的土壤。以前对老百姓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制观念存有疑虑,总怕当事人听了对自己不利的判决后闹事,或者不领判决书。其实,经过十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大部分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已经大大提高,只要法院依法办案,当事人完全可以接受法官当庭宣判的结果。
笔者认为,做好当庭宣判,其重要环节就是要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审判员接手一件案子后,先要认真审阅案件,尽量让被告提交书面答辩,让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当事人通过写答辩状和交换证据,能最大限度地把自己的理由讲清楚。开庭时,当事人往往受环境和情绪的影响,顾此失彼,总觉得想说的话没有说完。让他们在开庭前把要说的话写出来,正好弥补了开庭时可能出现的遗漏,特别是对被告来说,他会觉得法院没有先入为主,而是在看了他的意见后才开庭进行了审判。这样,被告对法院的抵触情绪自然会消除,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同时,通过庭前审阅双方的理由和依据,很容易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一个案件只有抓住了争议焦点,才能查明事实。此外,当庭宣判的前提是当庭认证。要正确认证,必须要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还要有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这样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开庭时自觉地加以运用,果断地对相关的证据加以认定或否定。当然,法官也不能片面强调“一堂清”。对一次开庭查不清的问题,就留待下一次开庭时再查清楚,或者给当事人一定的时间提供新的证据,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过去判决后,当事人常常称看不懂判决,意见很大,往往继续上诉、申诉,客观上使案件不能很快审结,延长了审判周期。因此,强化判决书的说理,不但可以提高案件审理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更能体现司法公正,提高办案的速度。
二、确保程序公正,合理利用审判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当前,严格依规定程序办事,已不仅是法院在执法中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全社会进入法制化、现代化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要快结案,就要保证不违反程序法,同时要合理利用审判资源,用有限的人力、物力尽可能多地审结案件。
过去,法官办案有种错误认识,认为只要判决不出问题就行,超审限并不为错。因此,法官办案没有紧迫感,造成了审案周期长,大量案子超审限的不良后果。现在抓办案速度,前提就是要抓审限,特别是要控制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这一环节。另外,没有正当理由,简易案件必须在3个月内审结。
部分法官为了保证判决的质量,往往对一份判决“千锤百炼”,惟恐造成错案。其实,重视案件质量没有错,但不应把案件质量只单纯地理解为实体处理上没有问题,而应把不超审限也作为衡量其好坏的标准。现在,法院办案追求的是质量与效率兼顾。只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依法办案,才能认为办案质量提高了。同时,越是快审快结,越要注意裁判不能出错,减少上诉率。提高判案质量,不仅要保证裁判的公正,还要使当事人服判,如果法官在一审时把道理讲清,澄清当事人的疑虑,当事人就可能放弃无理要求,服从一审判决。这实际上也加快了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了办案效率。
长期以来,法院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一直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为具体条件,但是,如何根据上述条件区分案件繁简,程序法上没有加以规定。过去法律条文少,各种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没有规定的新型案子很多,审理时只好所有法官一起出主意、想办法,进行合议,也就是民事诉讼法里所说的普通程序,就成了最好的审判方式。但案件的难易都是相对的,因人而异,不能“一刀切”。过去,法院大力和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确实为审理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毕竟周期长、所花精力大,过多地采用,必然影响案件的审理速度。随着法律的健全和法规条文的完善,各种类型的案件基本都已有章可循。特别是证据法规的出台,对法官审理案件有很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很多过去认为复杂的案件,现在,已变得简单。如果法院把本已简单的案件按部就班地采用合议制,必然浪费时间、精力,影响案件的快速审理。因此,要想加速办案,就要尽可能减少合议制。凡是能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尽量用简易程序审理,凡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能够省去的环节,尽量省去。当然,减少合议制并不是说不要合议制,某些类型的案件及大要案还必须适用合议制,而且要继续提高合议的质量。
三、加强对同类案件处理的规范化,统一执法尺度
法院判决的作用应是在社会上造成对违法者产生的一种威慑力量,减少违约纠纷的产生,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但现在却是官司一输,败诉方就到处告状,把怨恨全集中到法院身上。其实当事人对法院的意见相当一部分是对法院判决的内容有意见,对判决依据不理解、不明白。这其中重要原因是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都是原则性规定,遇到案件都由法官依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法规太原则,致使法官判决时,引用法条很难、很空。当事人当然看不懂,有意见。每一个法官的知识水平、综合素质、经验感觉又不一样,审案时,难免会掺杂个人的感情因素,造成判决的结果不统一。这样,就一件案子来说可能是公正的,但就此类案件来说,对有些当事人就可能不公平,就会使人感到厚此薄彼。法本身应该是公平、公正的象征,公正的标志是无偏差的适用公开原则,类似的案件类似处理,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目前我国法律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平、公正地依法办案,就需要法官提高自身素质,正确理解各项法规的立法精神,统一执法尺度,加强对同类案件处理的规范化,同级法院、上下级法院都应统一。凡是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就要严格按规定办,不能再以本案有特殊原因或具体情况为由做变通处理。凡是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应由有关部门进行解释,在处理时尽量考虑今后在同类案件上处理的结果,以保持执法的统一和稳定,减少随意性。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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