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和仲裁制度的复习方法(下)
2003-09-09 11:49:31 | 来源:中青报 | 作者:国家司法考试培训中心主任 黄?
  民诉法和仲裁制度要点

  1.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仲裁的区别。

  2.当事人的几项基本权利(大纲中只有目录而无具体要点者,粗略掌握即可)。

  3.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管辖,特别是地域管辖,是实践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也是考生应当特别关注的问题。

  4.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合议庭的组成。回避的人员、回避的原因和回避的决定。

  5.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必要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6.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7.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8.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在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无须举证的情况。

  9.期间和送达。法定的期间和指定的期间。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计算。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适用。

  10.法院调解调解书的效力调解的原则。

  11.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财产保全。①保全的种类。②对抵押物、留置物的保全,关于此点应当结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的规定来解释。③对收益的保全。先予执行。1)先予执行的三种情况。2)“紧急情况”所包含的几种具体情况。

  1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的条件,单独适用与合并适用。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符合条件时,可以适用拘传。

  13.诉讼费用。要了解一些比较特殊的规定,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等等。

  14.一审普通程序。起诉的四项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况。开庭审理的各项程序和要求。诉讼中止和终结的情形。判决和裁定。裁定的适用范围。

  15.简易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6.二审程序。与上诉有关的期间。二审的程序。驳回、改判和发回重审。

  17.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审结的时间要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期间的规定。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8.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主体。应当再审的情形。不得提起再审的情形。再审适用的程序。抗诉。提起抗诉的主体。抗诉的理由。

  19.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期间。

  20.公示催告程序。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期间。

  21.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期间。清偿顺序。

  22.民事裁决。判决。裁定。决定。

  23.执行程序。负责执行的法院。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的情形。

  24.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结合国际私法复习)法律的适用。文字的适用。律师的委托。管辖。送达、期间。司法协助。对外国法院裁判、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5.仲裁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26.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员的条件。仲裁规则。仲裁协议的类型、形式、内容、效力。

  27.仲裁程序。当事人、代理人。财产保全。仲裁庭的组成。简易程序。时效。

  28.仲裁裁决的撤销。撤销理由。撤销条件。处理及法律后果。

  29.执行与不予执行。

  (王亦君整理)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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