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扣押财物有限期:15日
2003-09-09 09:07:03 | 来源: 新华网 | 作者:沈路涛 田雨
  按照新发布的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随意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这一规定还明确,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对处于受害人控制中的合法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这一规定还明确了扣押的程序。按照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被扣押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按照这一规定,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但对这些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完)
责任编辑:薛勇秀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