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还需要公证吗?
2003-08-28 15:56:20 | 来源:来源:人民网 | 作者:李国 李建
  据报道,近日,重庆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在执法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驾驶员超速行驶和违章变道而拒不承认的现象,请来当地公证处的公证员,对其执法过程进行公证。8月12日,公证人员与执法人员在成渝高速公路走马———白市驿路段联合执法,25分钟内就发现有10辆车超速,随后,公证人员对查到的违章记录作了公证。

  从重庆高速公路执法总队一中队的一份统计数据来看,上半年查处的1000件违章行为中,有12人“赖账”,这给执法带来尴尬。据有关部门介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基本上是利用测速枪对来往车辆进行测速。但由于测速枪只能测速不能摄像,加之重庆市的高速公路属山岭重丘型,无法实现全程电子监控,而违章行为转瞬即逝,违章驾驶员如果不认账,还真是有点麻烦。请来公证人员对执法过程和取证进行公证,正如重庆市高速公路执法总队一负责人所说,“这样,违章者想赖也赖不脱!”

  违章者是“赖不脱”了,可这事却似乎没有完。这一“开先河”之举,事实上引来人们纷纷质疑:行政执法还需要公证吗?

  想来,执法机关确实有难处。现在什么都讲求证据的,如果人家死不承认,还真是不太好办。那好吧,请个第三方也就是证人来,看你还不承认?估计你只有低头认错的份儿了。

  可是且慢,这里面还有说道。近年来,公证处在改革后性质逐渐明确,从某种意义上说,公证处基本上相当于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此,执法机关请来公证员和请来律师严格来说并没有多大区别,他们做的就是一个对执法程序的证明,本身并不能代替行政执法。也就是说,哪怕是经公证证明的行政职务活动,驾驶员仍能提出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而且,根据公证条例,公证有证据效力。但这一证据效力是建立在诚信、公信及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度基础之上的。正如一些法学专家所说,所谓公证,应该是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如果公证员站在执法队一方,单方面行使公证活动,公证的公正可能就会被人怀疑。

  我想说的是,行政执法本身就应该具有权威性。本来,执法队虽然行使的是部分性行政行为,不构成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他们仍然属于行政职务活动。在这种活动中引起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争议,属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其实是多此一举。

  换句话说,我们要相信执法机关的执法。试想,如果连行政执法都不相信,我们还能相信公证吗?

  当然,正如现实中有时出现的情况一样,执法并不是都值得相信。所以,执法想赢得人们的信任,必须建立执法本身的权威,根本点在于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及其一贯性。也就是说,在于“执法信用”。(原载:《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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