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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司法为民 以人为本
2003-08-26 12:38:20
湖南高院院长吴振汉在发言
中国法院网讯 (薛勇秀) 8月25日上午,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作了题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做到司法为民》的发言。
吴振汉在发言中谈到,就人民法院而言,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审判工作中的最高体现。近年来,湖南高院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紧密联系实际,围绕“司法为民”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学习和思考,并采取了一些措施。
司法为民,从法律上讲就是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利。湖南省法院把公正、高效、文明地审理和执行每一起案件,作为司法护民的职责要求。在工作中,尽可能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民有所忧,必有所虑,民有所求,必有所为。认真坚持司法救助的法律原则,积极实施司法救助,切实保护有理无钱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许多法院为使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立案时实行司法救助告知制度。同时,对司法救助案件实行“三优先”,即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从立、审、执三个环节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开辟“绿色通道”。
司法为民,树立以民为本的司法观念。湖南高院提出 “五个克服,五个坚持”的具体要求,即:要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克服利益驱动的思想,坚持公正司法与廉洁司法的统一;克服讲打击多、讲保护少的思想,坚持制裁违法与依法保护人权的统一;克服超职权主义的思想,坚持行使审判权与尊重诉权的统一;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坚持实体与程序的统一。
吴振汉在发言中谈到,就人民法院而言,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审判工作中的最高体现。近年来,湖南高院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紧密联系实际,围绕“司法为民”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学习和思考,并采取了一些措施。
司法为民,从法律上讲就是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利。湖南省法院把公正、高效、文明地审理和执行每一起案件,作为司法护民的职责要求。在工作中,尽可能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民有所忧,必有所虑,民有所求,必有所为。认真坚持司法救助的法律原则,积极实施司法救助,切实保护有理无钱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许多法院为使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立案时实行司法救助告知制度。同时,对司法救助案件实行“三优先”,即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从立、审、执三个环节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开辟“绿色通道”。
司法为民,树立以民为本的司法观念。湖南高院提出 “五个克服,五个坚持”的具体要求,即:要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克服利益驱动的思想,坚持公正司法与廉洁司法的统一;克服讲打击多、讲保护少的思想,坚持制裁违法与依法保护人权的统一;克服超职权主义的思想,坚持行使审判权与尊重诉权的统一;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坚持实体与程序的统一。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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