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香”商标引发行政纠纷
2003-08-22 16:03:41
中国法院网讯 (范红萍)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纠纷案件,原告山东省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请求法院撤销工商局关于“十三香”商标异议的复审裁定书。
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申请注册“十三香”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糕点、锅巴、食盐、酱油调味品等。商标局作出初审公告,公告期内若无异议,十三香将被注册为专有商标,未经王守义十三香集团允许,他人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山东省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作为众多生产十三香的厂家之一,在异议期内提出了异议,商标局认为,“十三香”不是固有的调味品通用名称,而是被申请人首先使用在调味品商品上,通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使其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商标局于2002年11月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2002年12月原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评委裁定原告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对“十三香”商标予以注册。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王守义将“十三香”名称申请注册为专有商标,是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等大多数生产该产品厂家的利益。故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复审裁定。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申请注册“十三香”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糕点、锅巴、食盐、酱油调味品等。商标局作出初审公告,公告期内若无异议,十三香将被注册为专有商标,未经王守义十三香集团允许,他人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山东省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作为众多生产十三香的厂家之一,在异议期内提出了异议,商标局认为,“十三香”不是固有的调味品通用名称,而是被申请人首先使用在调味品商品上,通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使其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商标局于2002年11月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2002年12月原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评委裁定原告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对“十三香”商标予以注册。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王守义将“十三香”名称申请注册为专有商标,是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等大多数生产该产品厂家的利益。故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复审裁定。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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