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书制作之我见
2003-08-14 14:54:10 | 来源: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作者:周 庆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向公众展示公正司法形象的重要载体,它必须体现裁判程序和实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某种意义上,一份判决书就是一篇实务性法学论文,是法官运用法理针对个案实际进行推理判断的文字成果。笔者认为,在当今法治时代,判决书的制作要与时俱进,有必要在体例、内容等诸多方面加以改革。

  长期以来,各级法院参照1992年最高法院下发的文书样式制作的判决书,已不适应审判改革的要求:

  一、篇幅少、容量小。不能客观反映案件审理的全貌,大多数判决书给人一种千篇一律公式化的感觉。

  二、缺乏质证、认证的内容。对当事人举证的具体情况没有反映,只简单地罗列定案证据的名称,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和法官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大都未作叙述,判决书显得疲软。

  三、理由部分说理不充分。大多套用一些法律术语和习惯用语,缺乏个案的针对性,不能反映法官的法理和文字功底,判决书的理论性、专业性不强。

  具体到行政判决书,还有两个弊端:

  一、92样式行政判决书的查明事实部分,往往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雷同。笔者认为,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应该是合议庭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可以为判决提供依据而确认的法律事实。

  二、92样式行政判决书容易给读者造成法院是在审查原告行为是否违法的感觉,而不能直观反映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点,有审判角度错位之嫌。

  笔者认为,一份优秀的行政判决书,一方面要充分体现公正性、公开性和诉辩式;另一方面又要充分体现“合法性审查”和“被告负举证责任”两大特点。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原则,也是行政审判的基本任务,最终应体现于行政判决书中,行政判决书应把合法性审查作为“主线”,围绕这一“主线”展开各部分内容,凡与“合法性”相关的可详写,反之则可简写或略写。被告所提供的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围绕“合法性审查”这一“主线”在行政判决书中全面叙述,包括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认定的事实,所提供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适用等等。

  行政判决书的改革,应向逻辑严谨、分析透彻、结构完整、文字精炼的方向发展,要完整记载行政诉讼和法官适用法律的全部过程和思路,最大限度地将个案审判的全部通过判决书向公众公开。基于上述思路,笔者有如下设想:

  一、增加判决书的内容,强化、细化判决书,可将习惯中的案件审理报告和判决书的内容合二为一,审理报告中可以公开的内容都应当在判决书中具体展现。这样可以增加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体现公开公正,还可以使判决书最大限度地反映个案审理的全貌。个别法院尝试在判决书中公开合议庭分歧意见,笔者认为,这对丰富公开审判的内涵具有积极意义。

  二、删除92样式中“先概括写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部分,该部分一是会与判决书后面的内容重复甚至重叠,二也不符合判决书的逻辑结构,三更能体现诉辩式。

  三、调整并丰富旧样式中“经审理查明”部分的结构和内容。原样式先事实后证据的叙述方式不能反映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全过程,与诉辩式庭审方式不符,忽视了被告举证及原告质证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应改造这一部分,变“查明事实”为“查明证据”,判决书中应将被告提供的全部证据以及原告提供的反证和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分别按证据体系,分段逐一列明,并写明各证据的证明目的。证据列明之后还应增加法庭质证、认证内容,这部分是对庭审质证、认证的归纳和总结,是判决书的基础,对证据的效力要逐一确认,要写明合议庭对证据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最后才是根据有效证据构成的证据链引出的事实部分,这一段落叙述的不可能是个案的客观事实,而是合议庭根据证据对行政事件推定出并据此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事实。

  综上,笔者认为行政判决书的制作,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首部

  1、随着我国加入WTO,涉外行政诉讼案件将会大量增多,因此,涉外行政判决书法院名称前应冠“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涉港、澳、台案件,院名前可不冠国名,以体现我国对港、澳、台地区的主权地位。

  2、委托代理人系特别授权代理的,可在“委托代理人”后括注“特别授权代理”,以反映其在诉讼中行使的权力。

  3、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要详述,以体现追求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⑴案由要准确反映行政争议的实质;⑵案件由来要写明何时起诉、何时受理,若属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二审发回重审等情形也应述明;⑶一次或多次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应分别写明开庭时间、地点;⑷出庭人员情况要写明,当事人未到庭的,应写明送达情况,当事人中途退庭的也应写明;⑸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事项,包括诉讼主体的变更或追加、管辖异议、诉讼保全、申请回避、案件延期审理及延长审限等也应注明;⑹当庭宣判的也应在此段落反映。

  (二)事实

  事实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根据,应写明讼争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1、当事人讼争的主要内容,包括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的答辩及第三人的诉讼意见。其内容可从起诉状和答辩状中加以提炼,也可尝试由当事人自行概括,再吸纳于判决书中,这样可如实反映当事人的讼争内容。被告、第三人未作书面答辩和陈述的,应写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或提交书面陈述,庭审中有口头陈述的,应摘要写明其在庭审中的口头陈述观点。原、被告及第三人的意见应分段叙述,内容最好经当事人自行确认。

  2、证据叙述。这部分首先应按被告当庭举证情况全部罗列被告提供的证据,并逐一写明证明目的,如果被告未举证的应写明“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举证材料”。原告提供的反证和法院调取的证据也应该分段逐一列明。证据较多的可采用证据编号。

  3、认证内容。应结合当事人当庭举证情况,写明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以及合议庭对证据所作的分析认定,认证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证据具体情况予以评析,应明确哪些证据为有效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予采纳的证据也应说明理由。

  4、法律事实。这部分应表述为:“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内容应包括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起因,与行政调查过程有关的事实,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被告所认定的相对人行为事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的情况。如果被诉行为所认定的某项事实,合议庭因缺乏证据无法认定,也应写明。

  (三)理由

  这部分应集事理、法理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可参照的规章为一体,要与合议庭审查认证的内容及裁判结果相呼应,主要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论证,还要针对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分析论证,合议庭评议的观点应阐明透彻。

  对法律适用的分析,应结合案件实际对法条作详细诠释。按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可作为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阐述理由时参考。

  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具体、完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在判决书中援引,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可在行政判决书中引用。引用法条,应先引用法律、法规规定,再引用司法解释,有多个法条时,要注意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实体法先于程序法。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我国不直接适用世贸组织规则。

  (四)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又称“主文”,其必须与事实、理由、诉辩请求等相对应,与适用的法律规定相适应。判决主文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方式有: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责令重作判决、强制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违法或无效)、赔偿判决、附带民事判决等。

  (五)尾部

  笔者发现,有些一审法院应二审法院要求,在判决书尾部告知上诉权后,增加了上诉缴费通知,并注明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预交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笔者认为这一表述有侵犯当事人上诉权利之嫌,应予纠正。因为一审法院无权代替二审法院作出决定,交费期限应以上诉人实际收到二审法院通知后才开始计算七日时效,上诉人依法还享有申请减、缓、免交上诉费的权利。

  以上是笔者就行政判决书的制作,如何适应当前司法理念所作的粗浅构想,以期对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全面提高审判品质有所裨益。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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