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保安人员“九不准”
2003-08-08 16:39:26 | 来源:中新网 | 作者:会清
  针对目前深圳市保(治)安队伍存在的问题,深圳市公安局昨天出台《深圳市保(治)安从业人员“九不准”行为规范》。据深圳商报报道,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主任李龙文称:“九不准”将成为保安工作的“纪律高压线”,任何保安一旦触犯,将被处以辞退、行政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保安“九不准”内容如下:

  一、不准超越法定职权从事搜查他人住所、罚款、没收财物、扣押他人证件或财物等行为,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准故意刁难、辱骂、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准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准为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违者依法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违者依法予以辞退。

  七、不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准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不准参与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制作笔录、制作法律文书等执法活动,违者依法予以辞退。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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