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书
2003-07-25 15:52: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富金
  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具有国家强制力,一旦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但仅从法律文书本身,往往看不出该文书是否生效、何时生效。审判实践中,一般都把法律文书的送达作为审理程序的结束。笔者认为,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告知当事人生效文书的名称、文号和生效时间。这不仅具有重要的程序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实体意义,出具证明书至少有以下好处:

  一、有利于当事人申请执行

  诉讼法上有执行时效的规定,超期申请法院将不予执行。而执行时效的起点,就是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如果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从其递交上诉状到法院通知对方法事人进行答辩要经过一段时间,特别是如果当事人直接将上诉状寄到二审法院,由于二审法院要将上诉状退回,则这段时间更长。在此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当事人往往不知对方是否上诉,影响了当事人提出执行申请。

  二、有利于法院审查立案

  法律上对当事人的诉权有一些限制性规定。比如,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判决或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之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二年内提出,仅凭法律文书,则很难确定其生效时间。因为,实际上法律文书落款时间有的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时间,有的是院长签发时间,有的是打印时间。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往往还要调阅卷宗才能确定是否立案。

  三、有利于其他机关确认法律文书的效力

  当事人凭法律文书去办理有关行政事务时,有关部门要以法律文书为依据。比如,离婚的当事人到民政部门进行再婚登记、房屋纠纷当事人办理产权证明、车辆买卖纠纷当事人办理过户手续等。实际中就曾发生有的当事人持未生效或无效的法律文书去办理有关事务,而相关部门仅凭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即予以办理,而发生差错的事例。

  四、有利于办理涉外事务

  在人民法院离婚的公民,在出国以后重新结婚或办理其他事务,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时,仅凭法律文书,有关使领馆往往无法判断是否生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1991)33号通知中就要求,原审法院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生效证明,可惜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地方忽视了该通知精神。除了婚姻案件外,公民在涉外事务中,有关继承、财产、赔偿等纠纷均可能涉及到对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确定。在国际司法协助中,要执行我国的法律文书,则更少不了确定文书生效时间。

  因此,笔者建议,扩大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的使用范围。无论是判决书、裁定书还是调解书,无论是离婚案件还是其他案件,均应发给当事人证明书。调解书或二审法律文书及大部分裁定书都是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由于送达时间不一定是落款时间,所以也应发给证明书。只有将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形成一项诉讼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规范诉讼程序。

(作者单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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