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就颁布“救助管理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2003-07-23 11:47:15 | 来源:新华网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22日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特点、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实施细则”三个“亮点”,确保救助落到实处
将于8月1日起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一并施行的“实施细则”作为“救助管理办法”的配套规章,呈现出三个“亮点”:一是细化了“救助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如具备哪些情形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人员在救助站内食宿定额定量标准如何规定等;二是细化了一些操作程序,如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应当提供哪些个人情况等;三是结合工作实际,对“救助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进行了拓展延伸,如发现受助人员提供虚假个人情况,擅自离开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无正当理由不离开救助站,有这些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可以终止救助等。“实施细则”的施行,可以确保“救助管理办法”的内容落到实处,更具有操作性。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实施细则”还将进一步得到丰富和完善。
“实施细则”强调自愿原则
自愿是“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体现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与传统收容遣送工作的一个显著区别。过去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收容并遣送回乡,现在是流浪乞讨人员请求并表示愿意接受救助时,救助站才可以实施救助。如果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要求离开救助站,救助站不得限制。这是管理思想和管理方式发生的根本转变,使受助人员的人格得到了尊重,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保障受助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至于没有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了一个引导机制,即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站。通过广泛宣传“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政府加强引导机制,真正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可以得到救助的。
对“城里磕头,家里盖楼”的专业乞讨者说“不”
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其中不乏以流浪乞讨为生财之道者。怎样确定救助对象?如果流浪乞讨人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怎么办?“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这4个条件,才属于救助对象。这样规定,就将一些强讨强要、靠流浪乞讨发财的人排除在救助对象之外。为了准确地确定救助对象,“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不予救助;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杜绝虐待受助人现象 “实施细则”制定防范措施
在救助站如何保证受助人员的人身安全,是否会发生虐待受助人的问题?“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中的“八不准”规定,其中有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等;要严格执行不得向受助人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的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将进一步规范救助站工作的管理,保证受助人员的人身安全,使其在站内不会受到虐待。
既要实施救助,又不养“懒汉”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对国家和社会来说,是一件大事、好事、急事,也是一件难事。如何确定受助人员在站内的生活标准?过去,因种种原因,一些地方对收容遣送站投入较少,致使其生活条件比较差。现在,收容遣送站改为救助站后,生活条件将不断得到改善,以体现党和国家对救助对象的关怀,但救助站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条件提供救助,不能超标准救助,把救助站变成福利院,使受助人员长期滞留在救助站不走,形成养“懒汉”的不良风气。同时,“实施细则”还要求流出地人民政府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特别是对返回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通过这些措施,尽可能减少流浪乞讨人员,减轻救助站的压力。
“实施细则”三个“亮点”,确保救助落到实处
将于8月1日起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一并施行的“实施细则”作为“救助管理办法”的配套规章,呈现出三个“亮点”:一是细化了“救助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如具备哪些情形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人员在救助站内食宿定额定量标准如何规定等;二是细化了一些操作程序,如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应当提供哪些个人情况等;三是结合工作实际,对“救助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进行了拓展延伸,如发现受助人员提供虚假个人情况,擅自离开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无正当理由不离开救助站,有这些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可以终止救助等。“实施细则”的施行,可以确保“救助管理办法”的内容落到实处,更具有操作性。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实施细则”还将进一步得到丰富和完善。
“实施细则”强调自愿原则
自愿是“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体现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与传统收容遣送工作的一个显著区别。过去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收容并遣送回乡,现在是流浪乞讨人员请求并表示愿意接受救助时,救助站才可以实施救助。如果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要求离开救助站,救助站不得限制。这是管理思想和管理方式发生的根本转变,使受助人员的人格得到了尊重,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保障受助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至于没有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了一个引导机制,即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站。通过广泛宣传“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政府加强引导机制,真正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可以得到救助的。
对“城里磕头,家里盖楼”的专业乞讨者说“不”
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其中不乏以流浪乞讨为生财之道者。怎样确定救助对象?如果流浪乞讨人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怎么办?“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这4个条件,才属于救助对象。这样规定,就将一些强讨强要、靠流浪乞讨发财的人排除在救助对象之外。为了准确地确定救助对象,“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不予救助;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杜绝虐待受助人现象 “实施细则”制定防范措施
在救助站如何保证受助人员的人身安全,是否会发生虐待受助人的问题?“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中的“八不准”规定,其中有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等;要严格执行不得向受助人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的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将进一步规范救助站工作的管理,保证受助人员的人身安全,使其在站内不会受到虐待。
既要实施救助,又不养“懒汉”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对国家和社会来说,是一件大事、好事、急事,也是一件难事。如何确定受助人员在站内的生活标准?过去,因种种原因,一些地方对收容遣送站投入较少,致使其生活条件比较差。现在,收容遣送站改为救助站后,生活条件将不断得到改善,以体现党和国家对救助对象的关怀,但救助站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条件提供救助,不能超标准救助,把救助站变成福利院,使受助人员长期滞留在救助站不走,形成养“懒汉”的不良风气。同时,“实施细则”还要求流出地人民政府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特别是对返回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通过这些措施,尽可能减少流浪乞讨人员,减轻救助站的压力。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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